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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管理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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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管理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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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管理权.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国外立法看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管理权规定及立法模式建议
2016级法律法学专业:杨雪修婧涵
翟欣张辉啸
目录
夫妻财产制及我国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以夫妻财产管理制为着重点
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细探
何谓“管理”
何谓“使用”
国外立法及各法系的三种模式
结合我国实际的立法模式建议
总结
夫妻财产制及我国现行规定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称“婚姻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结构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部分构成。
《婚姻法》17条、19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7条:对《婚》17条第二款(处理权)的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1条、24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及我国现行规定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称“婚姻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结构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部分构成。
《婚姻法》17条、19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7条、18条:对《婚》17条第二款(处理权)的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1条、24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制及我国现行规定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称“婚姻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结构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部分构成。
《婚姻法》17条、19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7条:对《婚》17条第二款(处理权)的解释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不同于管理权的一种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1条、24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缺乏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易出现“同案不同判”;
夫妻财产制种类较少且结构不完整,仅有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无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它是在足以影响夫妻各方财产利益的特别情事发生后,不再适用原夫妻财产制类型( 包括法定共同制和约定共同制) ,改而采用分别财产制。对这种财产制,台湾学者称之为“非常财产制”。)
内容粗略且有的已经过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的缺陷: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并且未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似有侵犯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之嫌。
未设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不利于保护夫妻财产权和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
夫妻财产的责任规定不全,且未规定夫妻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不能引导夫妻依法履行义务,也不能公平地保护夫妻各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约定财产制的缺陷
我国《婚姻法》第13条仅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原则规定,迄今尚未设立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全面的约定财产制。”
但由于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