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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该法制定时我们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初始时期,各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经经历的典型的对经济形势造成重大影响的反竞争行为,如经济垄断,限制竞争等,在我国的表现还并不典型,且尚未对经济造成大的伤害,反而是一些违反商业道德和公平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行政性垄断表现得较为突出,所以,93年竞争法规制的重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一部分在我国表现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如:行政性垄断,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等。
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假冒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构成要件:
1、被仿冒的为知名商品;
2、采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3、造成消费者混淆。
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哈尔滨呼兰酒厂生产的“呼兰河”牌高粱酒曾获哈尔滨轻工业优秀新产品二等奖,并大力进行广告宣传,在黑龙江省各地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在其后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该酒使用的瓶贴装潢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酒的瓶贴装潢基本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
呼兰酒厂认为安庆酿酒厂侵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黑龙江省工商局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哈尔滨呼兰酒厂生产的“呼河”牌大高粱酒销量大,商品声誉好,深受消费者欢迎,属知名商品;庆安酿酒厂生产的“一元康夫”牌大高梁酒使用的瓶贴装潢与“呼兰河”牌大高粱酒近似,造成了消费者误认,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第5条第2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判断知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此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属于较低标准,实践中应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