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窜货管理办法
(产品代理协议书附件一)
第一章  目的与宗旨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维护药品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代理商的利益和公司总体规划的正常运行,推进公司营销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宗旨
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原则,在保证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代理商的区域市场利益和代理商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窜货”指代理商所代理的由湖南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经销的品种流向其授权区域(指定医院)以外的行为。
包括:
1、无意窜货的界定:代理商所代理的品种由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指定医院)以正常价格(约为中标价80%以上)流向非授权区域(非指定医院),并且数量极小(一般小于3件)的行为,且终端零售价格不低于被窜方中标价,并且按本办法积极配合处理窜货,视为无意窜货。
2、恶意窜货的界定:
(1)代理产品以低价(包括低于中标价80%)冲销到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 ,终端零售价格低于中标价;
(2)代理产品以正常价格一次性流向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的数量超过3件;
(3)但某区域(或医院)在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出现“正常价格且每次数量小于3件”的窜货情形亦视为恶意窜货。
(4)如果窜货方按本办法不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窜货行为。
(5)无论窜货大小,外包装编码被人为破坏的,均视为恶意窜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实施方即加害方。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向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窜货行为,其后果及责任由该代理商承担,该代理商被认定为“窜货方”。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内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受害方。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被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货源窜货的,其赔偿权利由该代理商享有,该代理商被认定为“被窜货方”。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内货源被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  窜货范畴及认定
第六条  窜货管理的品种
以产品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品种为限。
第七条  对代理商的窜货保护范围
1、窜货保护仅限于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指定医院)。
2、下列情况的窜货不属于对代理商的保护范围,公司对代理商所受到的窜货不给予保护,但公司同样有权按本办法处罚窜货的代理商:
(1)在代理商与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书生效前发生的窜货。
(2)未与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的情况
(3)其他因产品代理协议书规定的该协议自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
第八条  窜货数量界定
1、被窜货方和窜货方有确切证据能证明窜货数量的,以证据显示的数量为准。
2、窜货方不能提供准确窜货数量的,按一个编码不超过一件计算,窜货方无条件确认。
第九条  窜货认定所需提供的证据
1、样品(批号、编码)及购买样品的正规发票。
2、电脑流向单(加盖商业公司鲜章),医院正规收据。
3、人证或其他物证。
备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必须有公司管理人员(含省区经理)现场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