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
交强险理赔项目表
项目限额
主要项目
赔偿标准
备注
医疗费用
(10,000元)
医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18元/天
营养费
18元/天
死亡残疾费用
(110000元)
丧葬费
残疾等级、
营养期、
护理期、
误工期
(简称“三期”)
一般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
死亡或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50元-60元/天
误工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精神抚慰金
每级5000元
财产损失
(2000元)
维修费、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得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1、全部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某方当事人的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过错程度较严重。
3、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均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当,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事故后果。
4、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某方当事人的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过错程度较轻。
5、无责任
无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无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第二种,无责任当事人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交通事故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