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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反合同协议书时的补救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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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反合同协议书时的补救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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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反合同协议书时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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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补救办法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也称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可分为债权的救济方法和物权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交货义务,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如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所交单据与合同不符,交付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权利担保等情况。买方的违反则主要表现为不付款,或不依合同的约定付款,或不依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公约分别对卖方违反合同的救济办法与买方违反合同的救济办法进行了规定。
一、要求实际履行
在违约救济上,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以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而英美国普通法系则倾向于将金钱的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实际履行是衡平法上的救济,只是在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适用。例如当应交付的货物具有独特性,通过金钱赔偿不能使买方获得等值的补偿时,可以采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办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公约以实际履行作为第一种补救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在买方急需合同货物,或从其他途径难以获得替代货物,或从第三国购买有诸多不方便时,实际履行是最经济和最符合买方利益的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在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时,不能采取与该要求相抵触的措施,如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减价。此外,《公约》第47条还规定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并不使其丧失根据公约要求卖方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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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付替代物
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公约对卖方要求交付替代物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制是由此种救济的代价较大,一般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费用支出,如卖方必须收回并处理不符的货物,并需安排运输重新发运相符的货物。因此,公约限制在只有在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采取此种救济方法。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规定在《销售合同公约》的第25条中。依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本违反合同是公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当事人的一些法律救济措施必须基于对方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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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时,买方应准备将已经交付的、不符合合同的货物退回卖方。但原则上,买方须将保持交付时状况的货物退还给卖方。如果买方不能做到这一点,他很可能丧失了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除非不能保持货物交付时的状况属于《公约》第8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修理
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修理的费用通常低于交付替代货物的费用。修理可以由卖方自己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为之。由第三方进行修理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卖方销售的别人生产的商品的情况,此时当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卖方得请制造商来进行修理。
四、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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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如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进行减价了,当然,对于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的部分,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减价和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减价作为买方的一项补救办法,它并不依赖于买方是否已经支付了货物的价款。此外,即使卖方因公约第79条的不可抗力而免除了损害赔偿的义务,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买方仍可以要求减价。再次,减价也不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违约的损失有可预见性,而损害赔偿有这个要求。
五、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公约使用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并不使用这一概念。如中国的《合同法》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使用的都是合同的解除。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与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考虑到合同状态的稳定性,公约没有采用1964年《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中的自动解除合同(automaticavoidance)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方法,依公约的规定,除非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否则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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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公约第五节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回复到原来的地位。对买方来说,这意味着他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可撤销付款安排及接货安排等。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由于下列情况而丧失:
第一,对于迟延交货,买方没有在迟延交货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第二,对于其他情况的违约,在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当买方给予额外交付货物期限时,在该额外期限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当卖方对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向买方声明将在额外期限内进行补救,而该期限已经超过或买方不接受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仍没有宣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