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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经济法要保障劳动者权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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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班级:20XX级在职法硕班姓名:XXX学号:P13XXXX
经济法要保障劳动者权益
——从一起耐人寻味的农民工工资诉讼案说起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判决原告不承担向各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件经过是:
2012年5月18日,原告将自己中标承建的某小区房建1、2号楼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承包给李军建设,李军又将工程人工费分包给了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实际由李俊杰、谈世民、袁绪文等被告施工。各被告2012年6月进场施工,当年8月停工。
2013年10月,由于李军承建的项目长期停工,原告授权司绪良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全权负责上述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工程进度、管理及遗留债权债务处理。
2014年5月14日,原告单位二分公司经理王天保(系本案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和该工程的负责人司绪良经核实,李军共应支付22名被告的工资总额1008700元,除去已付工资185200元,尚欠823500元未支付。该欠付工资制成工资表后,由王天保、司绪良签字。
2014年5月23日,由于原告拒绝支付上述工资,被告向中卫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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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200多万元(材料费),原告现在还在协助解决”,“目前涉案工程所欠的劳务费总额不止被告所提的80多万元”),通过这样一个诉讼,明确原告支付的义务,防止支付后因第三方原因出现的反复(如李军要求按合同支付、材料商要求支付,使原告蒙受超额支付损失)。
与那些法庭上争得面赤耳红的诉讼相比,与那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堵门堵路相比,这个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总的来说算是戏剧性和喜剧性的。
劳动者,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然而,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缺陷,使一些劳动者采取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维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笔者认为,通过经济法对经营管理管理和协调管理的理顺,同样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进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者权益被损害的原因探究
1、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拖欠工资情况严重。我国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情况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内在的原因:(1)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工程款被层层扒皮,致使民工工资被人为拖欠。(2)工程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力支付民工工资。(3)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因工程建设矛盾引发的工资被拖欠情形。(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不完善,缺少保护工资偿付的条款。另外各级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劳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处理欠薪问题,对欠薪案件实际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
2、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剧了用人单位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很多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委曲求全,不敢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而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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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迫于就业压力,他们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的情况能忍就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业主或包工头对拖欠工资无所顾忌,从而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现象愈演愈烈。
3、部分企业自身经济困难而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造成生产销售不正常,资金回笼周期过长或欠债多,无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还有部分企业因停产、歇业濒临破产,被法院冻结银行帐户,查封资金等原因,不能及时向职工支付工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即使职工能够寻求法律保护,企业也很难补发工资。目前这类拖欠工资情况有增长的趋势,这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新陈代谢较快,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是正常的。这就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用以保障被拖欠工资情形的发生。
4、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侵害职工正当权益。在拖欠工资的案件中,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周转流畅,有能力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但企业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把拖欠工资作为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和控制职工流动的手段。有的老板恶意拖欠工资,把拖欠和克扣工资作为谋取更大利润的手段,甚至有的老板携款逃跑,致使民工工资被完全侵占而不能发放。这种拖欠工资行为就属于故意拖欠或恶意拖欠。同时,还有的用人单位,则利用法律漏洞,恶意规避职工工伤、产期风险,减轻责任。如,当女职工处于孕期哺乳期时,故意安排到合法但不合理的岗位,迫使其因为经济压力或心理压力主动辞职。
5、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加剧了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现象的发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民工用量大的单位很少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建筑企业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由包工头招聘民工施工,一旦发生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或工伤事故的情况,因为劳资双方没有劳动合同,致使法律解决争议缺乏依据,而司法部门取证困难无法处理。由于《劳动法》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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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没有追究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导致劳动监察机关对恶意拖欠工资、又有转移财物倾向的企业,无权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能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而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的立案、执行程序复杂,时间过长,致使法院实际开始执行时,有的企业法人早已逃之夭夭,人去楼空。有的欠薪案件民工虽然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但诉讼周期长、执行困难,高昂的诉讼代理费令民工无法承受,往往使得民工对诉讼解决拖欠工资案件望而却步。
首先,现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致使劳动者维权艰难。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裁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仅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就长达一个月,加上立案审查和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程管理、合议审批,最快需要三个月才能审结。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提起上诉到案件审理和判决送达,没有5个月的时间根本无法完成。终审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快则半年,慢者一年或者三五年都很正常。这种复杂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执行周期,往往给了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甚至最终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面对遥遥无期的仲裁诉讼程序而停住了脚步。
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对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企业主产生威慑力。我国劳动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却又是行政法的表现,对违反劳动法行为处罚最高罚金只有5万元,与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欠薪额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产生威慑力。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那些恶意拖欠工资、携款潜逃的企业主或包工头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可见,现行劳动法律的威慑力不足,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造成拖欠工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国家虽然出台了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由于通过刑事程序制裁拖欠工资行为涉及多个司法机关,从侦察、到起诉再到判决周期更长,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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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经济法对策
目前中国经济法范畴除《劳动法》本身集中体现出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保障外,其他经济类法律也含有一些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就分包项目这一部分出现的责任承担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反过来,合法施工人、挂靠人、劳务承包人等应当与实际施工人一样,被赋予向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主张利益的权利。这就给了目前实事上难以禁绝的层层分包中的劳动者,一个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突破。《建筑法》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质量责任的分配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工程质量至上原则甚至渗透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之中。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分配中,分包人的质量责任明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破产法》规范的是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的经济规则,也同样有对破产企业清偿职工工资的优先保护。
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体现了我国劳动保障和劳动就业的管理机制薄弱,也反映了法律对劳动者人格权,生存权的保障不力。侵害劳动者权益既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又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发展,应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
1、建立完善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
欠薪现象的存在和加剧,体现了现行劳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政府应该重视并加强对劳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发生欠薪时必须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并提交对欠薪的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经劳动监察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对欠薪没有及时报告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对其予以处罚,必要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责令欠薪企业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建立用工审批制度。企业招聘人员必须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用工数量,并同时申报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经审批后的用工计划向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三是建立严格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应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受到处罚。当劳资纠纷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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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通过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违约、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而裁处劳动争议,从源头上防止欠薪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严格的劳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要求劳动中介机构必须平等诚信地对待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严防劳动中介机构以收费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如果发现劳动中介机构有欺诈行为,应对其严厉惩罚,或予以取缔。五是建立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管理制度。劳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司职,并承担管理职责。对欠薪的企业和企业主要严厉查处,加强执法力度并形成管理权威。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监察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欠薪行为引发社会事件,就应该追究劳动监察部门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追究监察人员的责任。
2、建立对劳动者权益案件的速裁、速执的司法保护制度。
目前劳动者权益引发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有一个从立案到裁定或判决、执行的周期问题。由于法律程序周期较长,很多被被欠薪的民工宁肯上访或采取极端措施也不愿意走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应该建立为民工维权的仲裁和诉讼的“绿色通道”,在目前法定程序尚无法修订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诉前介入调解的办法可能会解决一部分欠薪案件。对于可能发生企业主携款逃离的案件,可以提前采取诉讼保全或其他限制措施。对于欠薪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合理利用诉讼或仲裁程序,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审理并当庭裁定或判决。对于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欠薪诉讼案件,法院应该采取先予执行的办法,使劳动者的权益获得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对欠薪诉讼案件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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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法律真正成为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3、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代偿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近年来,各地为解决欠薪问题,出台了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办法。即成立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等方面组成的工资保障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年向辖区内的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工资保障基金。如有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可先从基金中垫付,事后从拍卖拖欠者财产所得中扣回。设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可以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经营风险,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者业主隐匿等情况,员工或民工可向基金申请垫付欠薪或社会保障费。尽管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能够有效治理欠薪现象,但这毕竟是政府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由国家制订统一的企业欠薪基金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使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成为依法设立的机构,才能有效解决企业欠薪问题。
目前多数工资拖欠行为发生在建筑行业,应该针对建筑行业建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在建设工程立项和规划批准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将预算的工程款中与民工资相当的资金作为保证金由建设行政机关集中管理,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情形,建设行政机关有权用该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向保证金管理机关提交工资报表后,民工直接向该保证金管理机关领取工资;或者由施工单位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资报表后,由建设单位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施工人员能够领取到工资。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如果能够将这一制度确立并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可以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资现象。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在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并在工程管理上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并查清原因予以解决。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代偿制度,可以使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资事件,由被动应付变为主动预防,由滞后的政府干预转变为规范的企业守法行为。如果在所有企业或建筑行业都能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代偿制度,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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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民工形成法律意识并形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大部分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强,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可以唤醒民工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调动民工的诉讼积极性,不仅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民工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极大地减少民工采取极端措施讨薪的做法。
总之,在经济法范畴内,国家应当加快工资支付方面的立法,健全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理顺相关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用完善的经济法体系,确保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与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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