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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商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
其发生所造成的财富损失担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许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许达到合同商定的
年纪了、限时时担当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而可知,保险是一种依照合同实行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成立是以合同形式表现的,它既
不同于以法例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援性质的慈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色?
保险作为一种特别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色:
一是赔偿性。不论是经济赔款仍是给付保险金,都是一种经济赔偿。
二是契约性。保险的经济赔偿是经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两方都有各自的权益与义务,都遇到合同的拘束。
三是科学性。统计学的大数法例,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照和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依照。
四是互帮必一。某人被保险人经过投保来担当其余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余被保险人。这类“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分说了然保险的互帮性。三、我们为何要买保险?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朝夕祸福”。为了与各样形式的灾祸、事故作斗争,人们在长久的生
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祸、不测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举措:1、预防;2、、急救;3、经济赔偿。此中,预防举措虽可减少灾祸、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以致的损失,但不可以完好防止灾祸、事
故的发生;急救举措只好在灾祸、事故发生的损失;救援的方法也没法使被救援的人获取充分的保障;而存储,这类只靠自己存储的力量常常是十分有限的,所以,买保险(参加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许资本而在灾祸、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取较高保障的好方法。四、买保险后假如没有出险能否是吃亏了?
买不买保险大不相同。对于有些人来说,或许只有到了灾害以后,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险的必需。
我国1999年2月14日的难事件发生后,罹难的
61人中有14个买了航空不测保险的,其家属按保险
合同的规定,分别获取出20
万元的保险金。1998
年夏天,在我国长江流域发生的千载难逢的特大洪灾
中,有的公司和个人预先都买了保险,
因此获取了赔偿,
很多没买保险的,巨大的损失只好由自己担当。
有些公司和个人,总喜爱在买不买保险上打小算盘:
买了保险没发生灾祸,
就感觉钱花得“冤枉”;
却不知,平常生活中经常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保险的独到作用就在于它能够“预防万一”。如前面提
,买了保险的死难者,其每个家属获取的
20万元的保险金,是他们各自只花了
20元
“买”的。那么,不出险能否是就花了“冤枉”钱呢?
保险是一种风险赔偿,没有风险也就得不到赔偿。投保者花费其实是向保险公司购置了一种保障
——使自己不受损失的保障,
这类保障只有在保户遭到损失机才能充分表现出来。
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
构,它之所以能够取出大把的钞票赔给出险的保户,此中一个重要原由就是不出险的保户数目大大高于
出险的保户。没有众多不出险保户的“白”交钱,出险保户出就不可以能获取不计其数倍的赔偿。所以,
公司和个人在保险时不可以只在花费上“精打细算”,而更应侧重于对风险的判断与承受上。假如自己对
风险造成的结果完好有能力担当,那么不买保险也罢;假如自己没法担当风险损失,那么保险费仍是不
能省的。免得省了小钱,丢了大钱。
五、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能够依法归并、分立,也能够解散、破产,经营不善时还可能被保险监察管理部门依法撤除。假如是这样,那么投了长久的人寿保险的保户的利益能否就会遇到完好的伤害了呢?不会的。因为《保险法》还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一是禁止解散,二是在依法宣布破产或被依法撤除此后,该公司拥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手中拥有的保险单)及准备金,一定转移给其余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假如不可以同有关保险公司完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察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保险公司接受,这就保证了投保人的利益不遭到重要损失。
自然,假若有一天某个保险公司真的被解散、宣布破产或被撤除时,在必定程度上仍是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损失的,这正是我们平常在选择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六、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个人还有买保险的必需吗?
有必需,原由有二:
一是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目前创办的社会保险是养老、医疗、失业等最基本的保险。依占有关法例,其保险费往常是由个人、公司、政府三方面负担,只好保障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等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不可以知足被保险人所抚育的儿女、家属的经济保障需求,其保障面仍是很窄的,更谈不上对被保险人所拥有财富的保险保障。明显,在参加了社会保险此后,依据个人的经济力量和保障需求再选择必需的险种购置商业保险,完好部是有必需的。
二是因为社会保险重申的是“社会公正原则”,而保险方是政府,为表现政府职责,不论被保险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一致的,再加上属于最低层次的;而商业保险则重申“个人公正”原则,因商业保险的两方是契约关系,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义务相等。被保险人交费越多,赔偿和给付的标准也就越高。人们一世中的生活花费是有层次的,为了知足比社会保险更高的保障需求,购置商业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因为社会保险往常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一般不交税,也不以盈得为目的,管理花费相对较低,所以商业保险的交费标准相对要高于社会保险。七、什么叫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其法律上的资格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我国《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法人即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例规定,保险公司一定经注
册,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赞同证,且不同种类的保险公司一定扔有不同规定数目的实收资本金方可开业
经营,其实收钱币资本金一定按其总数的必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
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八、什么叫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如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则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担当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在一般状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和个别财富保险中也有例外)。九、什么叫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富或其身体上发生而遇到损失、伤害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益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其没有被保险财富,只有被
保险人自己,也就是保险标的自己。
十、什么叫得益人?
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商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履行赔偿恳求权的人。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每一个保险合同必有的对象。其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以后才能履行赔偿恳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中,能够明确指定详细的得益人也可不明确指定;假如没有明确指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否是同一个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都一定拥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定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既能够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也能够为直系家属及有抚育关系的近家属、其余家庭成员投保,如为自己的父亲母亲、配偶、儿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人投保。
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人,能够是被保险人自己,也能够是其余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状况:
第一,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能够是:
1、投保人、被投保人、得益人均为一人。
2、投保人、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如丈夫为老婆投保,被保险人是老婆而指定
得益人是丈夫自己。
第二,投保人为别人利益投保时能够是:
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而得益人是另一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不测伤害
险,指定其儿子为得益人。
2、被保险人与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如投保人为其子投保,并指定被保险人就是
得益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人寿保险,而指定其未成
年的弟弟为得益人。又如雇主为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不测伤害险,而指定其雇员的家属为得益
人。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十二、保险代理人为谁代理?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务的中介人之一,是受保险人拜托,在保险人受权范围内接受保险业务,向保险人收代替理手续费的人。代理人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自然人。十三、保险经纪人为谁经纪?
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业务中的中介人之一,俗称“保险掮客”。它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相同保险业务供给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利用其熟练的保险技术为投保人找寻保险公司,并洽商保险业务,但其不可以瓦投保人定阅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特别商定)。经纪人固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仍旧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因为在国际上保险人的业务往来往自于经纪人的活动。
经纪人与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他代表了投保人的利益,如因为经纪人的大意或差错而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经纪人一定担当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纪人一定是法人,一定按有关法例才能成立;不赞同经纪人自留任何保险
业务。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恢复保险经纪人制度。
十四、什么是保险评判人?
保险评判人也是保险中间人之一。他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判定、估损等审定赔偿事务并赐予证明、并向拜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评判人能够接受被保险人的拜托也能够接受保险人的委
托,主若是应用其技术专长,客观地为拜托人进行查勘、定责、查验、判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工作。
保险公证与司法公证不同。保险公证不拥有法律上的效劳,仅使当事人以此为依据来确立赔偿金额。但可填充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常常遇到保险当事人两方的欢迎。保险评判人也需具备必定资格,经有关管理机构赞同成立。我国保险评判人制度正在恢复之中。
十五、什么叫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两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立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财富或与财富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十六、什么叫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率,往常以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费率的大小一般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程度的概率、经营花费等因素经科学计算而确立的。
全国性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察机构厘定并宣布,各家保险公司均得按此执行。如财富保险、灵巧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等险种的条款、保险费率均由保险监察机构确立。而一些地方性的险种如家庭财
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富保险,其条款、费率由某家保险公司的省级以上公司报经保险监察机构审批后,
按赞同的保险费率执行。
十七、什么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两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在财富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依照实质价值或保险费价值确立。保险金额是担当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人身险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最高金额。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没法以金钱来估价,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只好由保险合同两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磋商确立。十八、什么叫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为保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托给保险人的花费。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依照商定交托保险费,不然保险人不可以按商定的时间开始担当保险责任,保
险合同不可以奏效。
保险费的多少,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限时来计算确立。往常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限时
例:某人将其家庭财富投保家庭财富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年费率为
应缴纳的保险费=50万元*1‰*1=500元
有的险种也按固定金额来交托保险费。
十九、什么叫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并因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合同期满,
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在赔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也称为赔款。
二十、什么叫投保单?
1‰,保险限时为一年,按合同商定由保
投保单也称保险申请书或要保书。投保单指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并正式签订的书面文件,是保险人
接受承保此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的凭据。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的险别、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投保人地址及保险标的坐落地、保险责任起讫日期和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与投保单调同构成一份完好的保险合同。投保单应由投保人自己或在保险公
司职员指导下填写。投保单北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一、什么叫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载了然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商定的义务和权益的书面凭据。保单
上的主要内容和投保单完好一致,由保险人签发,其正本交由被保险人存执;当被保险人需更改保险合
同内容、或遭到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或期满要求给付时,它是重要依照,也是保险人办理
赔款时的主要依照。保险单反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二、什么叫批单?
批单亦称“背书”,是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增补文件;经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的批单与保险单拥有相同的法律效劳。
往常用批单形式来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主要有以下一些状况:更改被保险人(包含被保险人更名、财富转让等);更改保险标的名称代号,如船名、车辆牌照的改变;更改财富坐落地,包含被保险人迁址、财富坐落地增添、减少等;保险金额的更改,如企财险中的保险财富的增减、被保险人接受赔款此后保险金额的减少,改动保险费率、退保等。一般保险合同内容需更改应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赞同后由保险人签发批单。
凡经批单更改了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阅的,以最后批阅为准。
二十三、什么叫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内注明的条则,是保险合同两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义务以及其余保险事项,是当事人执行保险合同的依照;保险合同只有将必需的条款记录理解后才能奏效。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合同条款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处。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
5、保险危险。
6、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7、保险责任的起止限时。
8、争议条款。
9、订约的时间。
、其余需说明的事项。
二十四、什么叫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到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范围内的灾祸、事故而以致保险标的损失
的事故。发生保险事故也称为“出险”。
被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被保险人遭到非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
失,保险人无赔偿的义务。
在人身险中发生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事件也称保险事件。如某人为其子参加了儿女婚嫁金保险,当其子年满22周岁时,能够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事件。二十五、什么叫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为分保,俗称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所有向其余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也称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
一方称为再保险人,也称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假如再保险人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叫做转分保。
二十六、什么叫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亦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拥有法律上认同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
险标的伤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到经济上的损失。假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这样的关系,就拥有可保利益,不然就不拥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需条件。
对可保利益这一观点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
1、可保利益一定是合法的利益。它表现为:一是标的存在的合法性;二是投保人与标的关系的合
法性。
2、可保利益不过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它一定是能够用钱币来计量的利益。对于不可以以钱币经济损
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分、政治打击之类,保险是没法也不该予以赔偿的。在人身险中,因为人是保
险标的,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可保利益一定是确立的利益。它包含了此刻已确立的利益和能够确立的利益两层含义。此刻已
确立的利益能够用钱币量为利益大小;能够确立的利益是指期望利益或预期利益。如运费、利润、租金、
存款利息等。预期利益的保险在国内保险业务中已逐渐获得发展,如利润损失保险已作为一个独立险种
在创办。
二十七、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一定成立在两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若有违犯,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见告与保证。
见告,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照实告诉保险人,如告
知不实,漏报或误报,保险人有权排除合同或拒绝赔偿。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
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照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同有见告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见告,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反面,保险人还负有实时、合理、正确的赔偿责任。二十八、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赔案,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检查事件发生的
因由和确立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依照的。依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惹起保险标的
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原由,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
只有在二者之间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
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
的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由,
其实不是指时间上近来的原由,
即成效上近来的原由。
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一致解说为:近因不是指最先的原由也不是最后的原由,而是一种能动
而有效的原由,这既指原由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由十分强盛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
人们从各个阶段上能够逻辑地预示下一事件,直到发买卖猜中的结果。假若有多种原由同时起作用,近
因是此中以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由。
二十九、什么叫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担当;当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赐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巧填充被保险人遭到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充损失”
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赔偿”。
保险赔偿的原则是经过有关法律确立的,它往常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此后,保险标的遭
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商定,获取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巧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质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可以因保险赔偿而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赔偿原则只合用财富保险及赔偿型的保险,如医疗保险,而对人寿险合用性不大。
三十、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富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保险事故的责任者是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辅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表现,其依照是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合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第一是权益代位,即对第三者权益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
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则被保险人能够向第三者恳求赔偿,也能够向保险人恳求赔偿,
假如被保险人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人在执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以后,便从被保险人那边获得了以赔偿金
额为限的向第三者恳求赔偿的权益,故权益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
在权益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益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
二是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能够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能够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三是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质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保险标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物上代位往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办理。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所有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状况:一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恳求所有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执行赔偿责任时能够接受委付也能够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获得了物上代位权,被保险人这时不可以再撤回委付书。二是实质全损。保险人按实质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以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三十一、投保前、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投保前主要做好咨询、检查、综合剖析工作,依据自己的实质状况选择适合的险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财富保险上要注意保全和保足。如李某投保家庭财富保险,保险项目有自有房
屋及其隶属设施、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其余生活用品等。但李某
只投保了自有房子
3万元(属政策优惠向单位购置的,而房子的实质价值是
30
万元)。订立保险合同
后,李某因家中液化汽罐爆炸并酿成火灾,造成财富损失
15万元,此中房子修复需5
万元,经保险公
司查勘核实后决定赔付
5000
元。为何李某现实到
15万元经济损失而只获取
5000
元的赔偿呢?其
原由一是没有保全,
二是没有保足。那么李某房子实质损失是
5万元为何又不可以获取
5万元赔款呢?
第一遇到保险金额(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李某只保了
3万元)。其次李某对其房子的保险属不足额
保险,李某将价值
30
万元的房子只投保了实质价值
1/10
的3万元,也就意味着李某只将房子风险的
1/10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其余
9/10风险属“自保”。所以李某的房子即便所有烧毁,保险公司也只
能赔偿其3万元,也就是总损失的
1/10。李某的房子实质损失为5万元即为部分损失,保险人也只好
按其担当风险的1/10去赔偿,5
万元的1/10就是5000元,这也就是部分损失的比率赔偿方法。
一般财富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时如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方法以下:
赔偿金额=(实质损失金额-损余金额)*保险金额/实质价值(保险价值)
因而可知保全保足是多么的重要。还值得一提的是,保足就是尽量使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质价
值(或保险价值)一致,这样出险后不论是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都按实质损失获取赔偿。假如保险金额
低于实质价值(或保险价值),这类不保险应不可以获取充分的赔偿。
不保足保全不好,那么超额保险行不可以呢?所谓超额就是保险金额超出实质价值(或保险价值)的
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一般的合同中超额部分属于无效,而歹意的超额保险合同所有下无效合同,法律不
予保护,且歹意投保人如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被查明后,要负赔偿责任。
三十二、保险单(投保单)中有时为何需要有特别商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是按保险监察部门的规定预先制定好的,拥有通用性的
特色。这样一来,在详细的地域详细的状况下,对投保人就不完好合用。所以详细操作时,在不违规的
状况下,可经两方当事人的磋商赞同,作适合的微调,即对条款内容作一些局部的更改、增补、删减,
以适应详细状况,更好地表达两方的意向。其形式,一般采纳“特别商定”来实现。
特别商定的内容一定知足以下三个条件:1、不可以违反我国目前的有关法例和社会道德规范;2、不
能违反保险看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一定是保险两方当事人共同的意向。
特别商定能够格式化,也可非格式化,但一定同时附贴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或填
写在投保单、保险单的特别商定栏内,这样才能和保险合同拥有相同的法律效劳。
三十三、对同一保险标的能够重复投保吗?假如重复投保了出险后能够重复索赔吗?
这个问题不是混作一谈的。对于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一般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
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没法用钱币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所以其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但对于财富保险则不可以够重复投保,即便发生了重复保险也不可以能获取重复的赔偿,就是说被保险人不可以获取超出损失金额的赔偿。
三十四、保险合同与附带合同是何关系?
这里所指的保险合同与附带合同是指主险(基本险)的合同和附带险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创办的主险常常拥有较宽泛的适应性,为了知足广大投保人的需要,一般会在主险的基础上增添办理附带险,用以扩大保险责任或增添保险金额(主要在寿险中出现)。附带险的主要特色是:
1、附带险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独自办理,只有办理主险时才能办理附带险。如家庭
财富保险的附带偷窃险,只有投保家庭财富保险时才能投保附带偷窃险。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益、义务等,在附带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按主险有关
商定执行。
3、附带险的合同不可以独自存在,即主险合同因无效、解约或期满等原由,效劳停止时,附带险合
同也随之停止。
4、附带险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险的交费商定一并缴纳。附带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标准。
三十五、投保后如想半途退保能够吗?
依据保险自发的原则,投保人一般是能够半途退保的。退保,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停止期未到时,要求排除保险合同,即排除合同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缴纳保险费的险种,退
保时保险人一般只退还从退保之日起到保期停止之日止时期的保险费。对于带有存储性质的险种,退何
时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的有关商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储金)。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排除合同。”依据此规定,投保人、保险人均无权排除合同;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即保险的货物未启运前,保险的运输工具未开航前(未行驶前),投保人仍是能够退保的,但退保时保险人能够收取必定的手续费。
三十六、什么叫保单的停止?
保单的停止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停止。合同的停止是大陆法系的观点,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停止权,使合同关系向未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与合同排除并列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停止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合同停止是保险当事人履行停止权的结果;广义的合同停止包含停止权的履行和自然停止。
第一,因履行停止权而使保险合同停止。履行停止权又称“解约见告”,是当事人使正在奏效的保险合同于半途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停止权履行的结果是使合同的效劳自履行停止权时消灭。履行停止权的法律特色是:
1、与合同无效不同。履行停止权后,合同不可以复效。
2、与合同无效不同。履行停止权是一方的意向。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劳。
3、与履行合同的排除权不同。履行停止权合同的效劳只在停止权履行停止权时开一直止;而合同
的排除权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保险合同的自然停止。自然停止是指履行停止权之外的原由此使合同停止。自然停止一般有
以下几种原由:
1、保险事故虽未发生,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合同即停止。即便保户到期后续保,不过新合
同的成立而不是原合同的持续。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执行了所有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好灭失,以致保险合同失掉了保险标的。如在财富保险合同中保险
财富的销售、转让、报废或非保险责任的事故以致保险财富灭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
事故死亡。
保险合同停止权只对未来失掉效劳,其实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不担当答还原状的义务,所以合同停止
前的保险费不返还。
三十七、保险合同签订后都是有效的吗?
往常状况下,保险合同签订后都是有效的,但在某些状况下也会无效。无效的状况有以下几种:1、
从无效原由来分,有商定无效和法定无效;2、从无效范围来分,有所有无效和无效。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经发生或危险不存在,如汽车在
签订灵巧车辆损失保险时该车已被撞毁。2、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保险利益;3、歹意
的重复保险(主要指财富保险);4、财富险中非歹意的超额保险,此中超出实质价值或保险价值部分
保险金额无效,合同其余部分仍有效;5、以死亡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