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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担保法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为A企业提供保证,经查,C是学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学校或者医院提供的保证无效。如果C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举例:A、B、C、D四个股东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乙是债
务人,乙向银行贷款,甲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同意,该公司董
事或者经理就以甲公司的财产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银行如果是善意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担保合同无
效,乙作为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
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A是债务人,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
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
保,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且股东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A
股东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如果未经股东会决议的,
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的,那么尽管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C是担保人,事后经查,
A是C公司的一个股东,如果C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
东会表决,擅自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B与C签
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银行作为债权人能否要求C清偿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债权人B不知道具体情形,担保人C和债务人A应当
对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如果债权人B知道具体情形的,担保人C承担责任时不
能超过债务人A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举例:A向B借款100万元,C为保证人,事后经查,主合同在
签订借款合同时A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借
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如果保证人C无过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如果保证人C有过错的,承担责任部分也不能超过债务人A不
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
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担保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
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
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是保证人,签订借款
合同时,事先约定,借款分2次发放,第一次发放60万元,第二
次再发放40万元,根据规定,A应当按照合同的借款用途使用借
款,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时,银行可以停止发放40万元、提
前收回60万元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经过解除后,A企业不能清偿已经借入的60万元,
C仍应当就A承担的60万元民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注意以下几种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情形: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②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5)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