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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证锅炉维修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条例》范围内锅炉维修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维修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维修工作;
依法取得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出厂的锅炉;
依法取得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许可范围内的锅炉。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中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件
第五条锅炉维修许可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许可维修范围
1
锅炉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
3
额定出口压力≤(组)装锅炉、铸铁锅炉;
注: 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维修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铸铁锅炉等。
第六条申请许可的锅炉维修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有工商营业执照;
㈡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有2年以上锅炉维修或制造、安装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㈢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库房、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㈣有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运转(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㈤有与承担的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㈥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还要求具有持续维修锅炉的业绩,以验证其锅炉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的能力,本持证期内未发生维修质量严重责任事故及未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情况。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第七条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批准、发证。
第八条申请
申请锅炉维修许可的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许可条件的,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每式一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
(二)质量管理手册;
(三)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含已取得的认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审查完毕,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已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在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维修工作。试维修期限为6个月,试维修设备的总台数一般为2至3台,试维修设备应当具有一定代表性且属重大维修范围。
第十条鉴定评审
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规定的试维修设备台数,并由有资格的锅炉维修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超过试维修期限未取得锅炉维修许可前不得承揽锅炉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维修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维修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两种。
(1)符合条件
符合所申请维修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应当评为符合条件。
(2)不符合条件
不符合所申请维修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应当评为不符合条件。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及鉴定评审结论。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于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审查批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㈠申请单位符合许可要求的,予以批准;
㈡申请单位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不予以批准;
㈢鉴定评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