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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议书
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制作人:叶爱丽
总公司概况
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全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专业子公司,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服务,公司在1991年5月成立的中洋保险公司开展产险业务的基础上,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要求,于2001年11月9日注册成立,总部设在上海,。
中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保险服务集团。目前,公司已形成寿险、产险和保险资产管理三足鼎立的业务支柱。在集团化管理构架下,中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企业核心价值观,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最知名的产险公司之一,取得了稳固领先的市场地位。公司在产品开发、定价、核保、理赔服务和营销网络上都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公司高度重视风险管控,努力实现业务规模和内在价值的均衡增长,切实保障客户利益。
四、保险技术方案
一:
工种:电工/爬电线杆人员(属于第四类工种,由保监会规定)
方案:意外:30万/人医疗:3万/人住院津贴:50元/人/天
保险费:596元/人
以上无绝对免赔额
保费计算明细:
意外死亡及伤残: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总保费
450+126+20=596元/人
30万*%*50%=450元
费率折扣
意外医疗: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3万*%*2*70%=126元
费率折扣
住院津贴: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50元*=20元
费率
30万*%*=450
3万*%*2*=126
50*=
二:
工种:司机(属于第三类工种,由保监会规定)
方案:意外:30万/人医疗:3万/人住院津贴:50元/人/天
保险费:423元/人
以上无绝对免赔额
保费计算明细:
意外死亡及伤残: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总保费
300+105+18=423元/人
30万*%*50%=300元
费率折扣
意外医疗: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3万*%**70%=105元
费率折扣
住院津贴: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50元*=18元
费率
30万*%*=300
3万*%**=105
50*=18423元
三:
工种:食堂/保洁/发杂志人员(属于第二类工种,由保监会规定)
方案:意外:30万/人医疗:3万/人住院津贴:50元/人/天
保险费:311元/人
以上无绝对免赔额
保费计算明细:
意外死亡及伤残: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总保费
210+88+13=
311元/人
30万*%*50%=210元
费率折扣
意外医疗: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3万*%*3*70%=88元
费率折扣
住院津贴: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50元*=13元
费率
30万*%*=210
3万*%**=88
50*=13311元
三:
工种:一般医师及护士(属于第一类工种,由保监会规定)
方案:意外:30万/人医疗:3万/人住院津贴:50元/人/天
保险费:209元/人
以上无绝对免赔额
保费计算明细:
意外死亡及伤残: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总保费
135+66+8=
209元/人
30万*%*50%=135元
费率折扣
意外医疗:保费=保险金额*费率*折扣
3万*%**70%=66元
费率折扣
住院津贴: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50元*=8元
费率
30万*%*=135
3万*%**=66
50*=8209元
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人数应占投保团体总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投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五条保险期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0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另有约定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