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8年 3月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M ar. , 2008
第 24卷
第 2期 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on ( Social Science) Vo,l 24
No. 2
论国家是当代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王
曦
(江苏教育学院政教系, 江苏南京
210013)
[摘
要]
制度的变迁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之分。在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迁的历程中, 国家始终发
挥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理论与中国土地的现实情况为国家作为当今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推动力提供了
坚实依据。
[关键词]
制度变迁;
农村土地;
国家
[中图分类号]
D92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1696( 2008) 02- 0053- 04
从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变革历程来在制度创新理论中, 作为探讨制度演变原由的学说, 诱
看, 诸多规范中既有因经济发展而自发形成的, 也有国家通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显然是一种对我
过强制性规范加以确立的, 可见这两方面因素都发挥着重国具体实践有借鉴价值的学说。在一个特定时间特定社会
要影响。探寻土地法律制度安排与变迁的基本规律, 以适中的制度变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
自下而
用于现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另一种是
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
的改革与发展, 其意义重大。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代, 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 它由个人或一群( 个) 人, 在
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
在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凡勃伦看来, 制度
就是在社会
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所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
[ 3] (P. 384)
[1] ( P. 141) 起。这就是说当发生制度不均衡时会引发获利机
习惯方式。康芒斯从集体行为入手, 认为经济活动, ,
会的改变而此种获利机会如果无法在原有制度中获得则
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于利益冲突的集体行动, 即国, ,
家或城市中那些据有统治权的人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个人之间经过长时期的谈判可能使一个制度安排发生改
运行规则导致协调即秩序, 这种协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是变, 而最终引致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但是诱致性制度变
变化着的。
协调不是经济学的一种假定的前提!! ! 它是迁是不能离开政府的引导以及在必要之时的强制性制度变
集体行动的后果, 这种集体行动的目的在于维持那管制冲迁方式的。这是因为纯粹个人之间的谈判动力如果没有正
突的规则。[2] ( P. 13) 可见其
制度意指的是一种具有
普遍确的引导, 并不会必然导致
合理价值的产生, 通过利用
性的达成协调消除利益冲突的由集体行动来执行的运行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资源优势以努力实现制度创新的偏向始
规则。凡勃伦还认为:
人们对于现有的思想习惯, 除非是终都存在, 这是一种具有消极性的偏向力量, 只有国家站在
出于环境的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