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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doc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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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doc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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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交通通部令
20002年 第6号
《公路路监督检查查专用车辆辆管理办法法》已于22002年年10月114日经第第10次部部务会议通通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033年1月11日起施行行。
部长张春春贤
二OOO二年十一一月十六日日
公路监督检检查专用车车辆管理办办法
   第第一条为为加强公路路监督检查查专用车辆辆的管理,规规范公路监监督检查专专用车辆的的车型、标标志和示警警灯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的的有关规定定,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条公路监监督检查专专用车辆是是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交通通主管部门门及其所屑屑的管理机机构依法进进行公路监监督检查时时使用的专专用车辆,其其标志包括括车辆颜色色和文字标标识,示警警灯包括顶顶灯和发声声器。
第三条公路监督督检查专用用车辆的车车型、标志志和示警灯灯由交通部部统一规范范。
公公路监督检检查专用车车辆的管理理工作由省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交通主管管部门负责责。
第第四条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违反本办办法擅自喷喷印、安装装、使用公公路监督检检查专用车车辆的标志志和示警灯灯。
第第五条公公路监督检检查专用车车辆的车型型包括轿车车、越野车车和轻型客客车三类。
第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略3])。
第七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前部。示警灯排灯中阔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微(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佣对称分布,每側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和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側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公路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审验。
第十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转让、报废或者改变用途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拆除示警灯,清除本办法规定的文字标识,并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违反本办法转让、转借松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收缴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车辆所属单位应对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好使用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拆除示警灯、销毁相关标志和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标准与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