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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斡旋受贿犯罪.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弘之日期:厶,,年厂月易日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日期:乙,/年丁月易日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要摘我国刑法第墓娑ㄊ抢砺劢缪芯课有芑叻缸锏母荩愿锰醯睦斫夂实践把握不尽相同。在客观方面,刑法给斡旋受贿规定了两个必要要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9赜前一条件,高法又通过司法解释对利用便利条件的含义作了初步解释,但由于理论界对接受请托、收受财物的行为人与具体通过职务行为办事请托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定性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遇到较复杂情况难以分辨定性。典型如制约说和否定制约说。这两种学说都不宜完全遵照。随着《刑法修正案》颁布,刑法也宜将斡旋受贿犯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条件应该予以删去。“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一个显著要件,提高了斡旋受贿的入罪门槛,尽管司法机关从程序和内容上均作了解读,但仍不易把握,且与普通受贿区别立法客观上已经造成贿赂犯罪打击不力的负面影响,应予取消。在主体方面,刑法第七修正案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打破了刑法既往的规定,吸收了司法实践中新增的斡旋受贿情形,增大了斡旋受贿的主体范围,是符合和顺应反腐倡廉历史潮流的。最后,斡旋受贿在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尚未被规定为犯罪,理论界也有否定斡旋受贿系独立犯罪的观点,仍认为应按受贿罪认定和处理;但更多的学者包括笔者认为,斡旋受贿犯罪与普通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完全不同,后者的罪名不能准确概括和包容前者的特征,在刑法对斡旋受贿已作了专条规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规确定罪名为“斡旋受贿罪阌诨呗阜缸锾逑档暮托常增强司法实践的操控性。关键词:刑法受贿罪斡旋受贿主体客观方面斡旋受贿罪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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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有芑叩目凸鄯矫胬斫狻有芑叩闹魈迦鲜丁有芑叩牧⒎ńㄒ椤参考文献⋯⋯⋯⋯⋯⋯⋯⋯⋯⋯⋯⋯⋯⋯⋯⋯谢⋯⋯⋯⋯⋯⋯⋯⋯⋯⋯⋯⋯⋯⋯⋯⋯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目录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独立设定“斡旋受贿罪问题的提出及选题背景⋯⋯⋯⋯⋯⋯⋯⋯⋯⋯⋯⋯⋯论文结构安排⋯⋯⋯⋯⋯⋯⋯⋯⋯⋯⋯⋯⋯⋯⋯..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论界定⋯⋯⋯⋯⋯⋯⋯⋯⋯⋯⋯⋯斡旋受贿主体不应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问题的提出及选题背景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贿赂犯罪越来越成为引人注目的问题,其中,斡旋受贿越来越成为常见的犯罪情形。我国刑法第醵晕有芑叻缸镄形5淖镒唇辛斯娑ǎ⒚魅饭娑ㄎ“以受贿论处诖嘶∩希《刑法修正案》又规定,在刑法第后增加一条作为第踔唬ü夜ぷ魅嗽钡慕资艋蛘咂渌敫霉夜ぷ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纳入斡旋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对这些规定怎样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和学说;本文依据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既有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外刑法和国际公约在界定斡旋受贿行为的有关规定,对斡旋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主体问题以及是否应独立成罪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现行立法在斡旋受贿犯罪方面存在的弊端和缺漏,论述了对之进行修正的必要性,并对如何修改完善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斡旋受贿犯罪没有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同时罪状与构成要件与普通受贿罪有着很大的差别,同时司法实践时间较短,缺乏相关司法经验,关于斡旋受贿犯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跹斫夂腿隙ǎ澳比〔徽崩要件的设定拔高了斡旋受贿的入罪门槛,同时“以受贿论处”又不顾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