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
的扩大
口胡祥福熊永明
[摘要) 对于医药领城收受回扣行为的性质,司法界和学理界争讼不定。我国刑法第163 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
过于狭窄,基于对合理设定犯罪圈、刑法理论解释和商业贿路巨大腐蚀力的思1 .雷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该罪主体范
围,以适应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肺路的需要。
【关镇词] 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圈;商业贿路
[中圈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6 一5024(2006)09 一0173 一03
[作者简介】胡样福,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熊永明,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刊法学。(江西南昌330047)
近些年来,商业贿赂现象日益增多,极大程度地冲击着刑法规范实践中商业受贿的主
、企业领域,而且蔓延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领域及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显然,这些行为适用现行刑法第 163 条“公司、企业人
员受贿罪”主体范围之规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有必要扩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
基于论述之便,以卜主要以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为范例加以展开。
一、司法态度
对于氏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并没有取得一致认识,或者不视为
犯罪,或者视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者直接将其作为受贿罪处理。
如 2000 年9 月至2002 年 10 月,福建省福鼎市医院妇产科医师华某、孙某、何某 3 人
给前来就诊的患者大量开出经销商推销的几种昂贵药品并分别收受经销商给予的回扣款
, , 万元x2002 年 12 月24 日,当被告人何某再次收受经销商以信封套装的
538 元回扣时被院方当场抓获,牵出全案。该市检察院依法对华某、孙某、何某以涉嫌受贿
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某、孙某、何某受贿罪罪名成立。一审判
决以后,三名被告以K 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为由向福建省宁德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 年6 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福鼎市医院
虽属公益医院,但为国有事业单位,其医生作为国家公益活动的主要实现者,属国有事业单
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华某、孙某、何某在执业过程中,为替药品经销商促销药品,利用手中处
方权开列昂贵搭车药品从中收受回扣,其行为破坏了人民医疗保障制度和药品市场秩序,
构成受贿罪。根据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分别判处华某、孙某、何某1年至l年6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福角市卫生局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依据执业医师法,注销了这三人注
册医师资格。这是福建省首例医生因吃回扣被判刑又被注销其注册医师资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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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二、学界争鸣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医生和病人之间只是一种典型的医患关
系,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而医生对病人不具有任
在学界,围绕上述问题也存在理论争鸣。这种争鸣主要
何强制权限,虽然医生的医嘱对于病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影响
集中在是无罪还是构成受贿罪的分歧上。
力,但这种影响力极其有限,囚为患者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