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流通经营者的主要责任义务与法律责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学习之
责任是一个人该做和不该做的事情。
责任是对事对它对已对社会都有应尽的义务。
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任务,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指没做好分内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重典,将从农作物生产、食品加工、市场流通、安全监管、消费维权等各个环节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把控,将有效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即行为责任范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适用范围(销售行为)
食品销售(同属“经营”与餐饮服务划分)
食品添加剂的经营
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场制售)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销售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责任与义务主体
食品生产者
普通食品销售者(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连锁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流通”主体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守法经营; 二、诚信自律
“流通”主要责任与义务一般规定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应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2015-05-24实施)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流通”主要责任与义务一般规定
经营场所
经营设备设施
人员和规章制度
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贮存运输器具
直接入口食品制作、包装器具(现场加工和散装食品)
人员卫生
其他要求。
“流通”主要责任与义务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