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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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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
除的内容使用“□”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训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匚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
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
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有健全的组织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结业考试核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核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具有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和2年以上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和教学讲评的教学能力。
持有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
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
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装置、辅助喇叭开关、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
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
得少于3年。
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年;租用经营性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教学管理、教学人员管理、学员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
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
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
,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五)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车辆,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 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亍;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无需提交);
(六)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 I教学车辆购置证明I教学车辆持有证明或购置承诺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 各类相关设施、设备清单;
(九) 拟聘用人员名册,驾驶证、职称等具备情况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机构设置说明、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文本;(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营业执照和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无需由申请人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网络在线获取核验。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I
—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业务办理进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匹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5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6年。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构
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换证延续经营手续。
第十八条丸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前向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不得收费。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
教学水平。
—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教练员管理的主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优先聘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其担任教练员:
(一) 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
(二) 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 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
(四) 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
(五)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有效期内的。
第二十四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应当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佩戴教练员标识,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教练员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 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二) 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以及侵犯学员其他权益;
(三) 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四) 饮酒后执教;
(五) 不系安全带执教。
第二十六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36个学时。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继续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不少于12学时一周的继续教育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教练员档案应当包括教练员基本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教练员基本信息、教学质量排行情况、不良记录等信息及时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
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第二十九五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机构报送的教练员信息存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
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畅通互联网信息查询渠道,并依法向社
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
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十六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不得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
第三十二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内容的培训,提升职业素质。
第三十三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
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
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培训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五一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