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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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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施行方案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施行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施行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__4年1月—5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施行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公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施行意见和方案;召开发动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施行阶段〔8月—11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催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展,进步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进步阶段〔12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p详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醒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历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根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视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视管理和考察档案。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缺乏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展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视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别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视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根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根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视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视管理和考察措施。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视管理才能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视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视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当监视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视管理协议。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视检查的原那么,组织、催促、检查有劳动才能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那么,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标准、行为标准、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展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中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展一次考评,每年进展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承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方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施行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展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4、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施行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历、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承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p,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展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视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视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施行监视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立,建立和完善内部监视检查制度。要积极承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视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视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等多种形式认真承受群众和社会的监视,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的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渎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