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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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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培训课件.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能力鉴定
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事务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制定和修改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办法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库,并根据医疗专家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领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五)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定期通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情况;
(六)负责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培训和管理考核;
(七)研究和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四)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六)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七)根据需要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
(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退休劳动能力鉴定。
医检医师的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医疗卫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劳动能力鉴定法规政策和标准;
(四)经省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注册资格;专家库应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和技术要求。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受理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受理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的行业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及对初次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三)受理省劳动保障厅管理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工作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共同组织实施;
(四)有关部门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受理各市(区)劳动保障局管理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工作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和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三)省和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