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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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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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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夫。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诞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诞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恳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运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马上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101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运用该土地至今。11017、1101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状况后宣布该土地的运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运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始终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22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恳求为盼!
此致****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2年3月5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诞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恳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xxx全部。事实与理由: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101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赐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101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运用证),证号为:(282022)号,。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06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运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运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旧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变更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运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楚,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白滑石板地(地名)的运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旧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运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运用权确权为申请人全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22年5月26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xxx,xx,xxxx年xx月xx日生,xx族,xxxx人,农夫,住xxxx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岁,xx族,xxxx人,农夫,住xxxxxxxxx。申请确权的目的:恳求xxx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xx村xx组xxxxxx及四周活动场所处理给xxxxx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xxxx全部权及场地的占有、运用、收益权归xxx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运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接着管理运用。申请确权的理由:xxxx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改变,管理方式也相应实行了变革。经xxxx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协商确定:将属于xxxxxx及其四周活动的场地处理给xxxx,xxxxx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xxxxxxxx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xx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xxxx和成员xxx、xxx、xxx、xxx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依据。但除被申请人xxx外,其他xx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样认可的。
大约在xxx年左右,被申请人xxx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xx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xxx四周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xx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xxx米,宽xxx米,面积为xxx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运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xx坎下的一块xxx地,本属我户管理运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状况,见示意草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运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运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xxx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运用。此致
申请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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