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作为安全监管和组织安全督查及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目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及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有关企业要参照《目录》,制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并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本通知下发到有关企业,并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14日
检查重点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必须齐全有效。
企业必须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熟知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不得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严禁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杜绝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在役化工装置必须正规设计且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不得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在厂房、围堤、窨[yìn]井等场所内设置的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不得直排大气(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不得落底。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