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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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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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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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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附件1)和厦地税发〔2017〕57号文(附件2)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16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保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2016年度的残保金按照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的缴费政策减半征收。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人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36个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特此通知。
附:1.《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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