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处室
备注
1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批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网站公开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朝价发[2004]45号,行道树砍伐补偿(胸径㎝)落叶乔木:普通树种10以下,每株或棵,300-500元;普通树种10-20,每株或棵,500-800元;普通树种20以上,每株或棵,800-1000元;观赏树种10以下,每株或棵,500-800元;观赏树种10-15,每株或棵800-1200元;赏树种15以上,每株或棵1200-1200元;珍贵树种10以下每株或棵1000-1500元;珍贵树种10-15,每株或棵1500-2000;珍贵树种15以上,每株或棵2000-3000元。常青树10-20,每株或棵500-800元;常青树10-20每株或棵800-1200元;常青树20以上,每株或棵1200-2000元。花灌木造型树木冠幅
行政审批股
-200f元/墩; -150元/墩; -1常青300-500元/墩; -1落叶, 100-150元/墩; 冠幅m1-, 800-1000元/墩, 冠幅m1-,500-800元/墩; :-2常青,1000-1500元/墩; :-2落叶, 500-800元/墩; 冠幅m2以上常青,
1500-2000元/墩; 冠幅m2以上落叶, 1000-1500元/墩.
2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及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网站公开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行政审批股
3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1日国务院令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网络公开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行政审批股
4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指路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2月20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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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行政审批股
5
挖掘、占用(包括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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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朝价发[2004]45号和喀价字[2006]1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沥青路面3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330元/平方米;水泥砼28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150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140元/平方米;边石、卧石130元/平方米;沙石路面50元/平方米;土路20元/平方米;规划路20元/平方米;履带车压黑色路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