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是由【Alone-丁丁】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
一、引言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
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从审判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明的的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即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三大诉讼法证明标准的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无论证明标准的表现形式如何,在立法上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的证明标准都作一一列举式的规定,只能用抽象概括的语言来作具体的表现。因此,证明标准的适用具有了主观性、内在性、易变性的特点。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案件性质及对公民法人权益影响的程度相适应,必然要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证明标准体系。并且行政诉讼有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证据规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法律对达到"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在三大诉讼中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不利于法官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缺陷。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确定的基本思路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决定其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而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解决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是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及民主政治权利的大事,后果较为严重。如果处理错误。往往是难以补救或补救也无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多为财产性的权益,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一些身份权利,与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民主政治权利关系不大,影响较轻,范围有限。如果错误处理也可以获得实质性的完整的补救???。三者相比较之下,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影响的严重程度要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低。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多样性更决定了行政诉讼对象的多样性,因此,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
(二)行政诉讼的价值构成决定其证明标准
在现代诉讼中,公正、效率是诉讼必须具备的价值构成。???公正是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诉讼活动的灵魂。两者最佳结合点应视案件的性质和复程度以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而定,在兼顾公正与效益时,对二者有所侧重。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生命权、自由权等(即生命、自由等价值),公正在价值构成中的地位具有"第一性",是获得效率的前提和保证,这就必然要求其具有严格的证明标准,即诉讼结果要满足很高的证明要求。民事诉讼纠纷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的冲突,解决纠纷满足权利当事人合法的利益需求(即实现公正的价值)的过程更重视效益的追求,效益价值的地位至关重要。满足公正的前提,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符合效益追求的需要。行政诉讼中,公权力的过度强势性可能对私权力(即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更强调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司法审查上将公正放在优先的位置,但为了保证行政效率,也不能单一的强调公正性。这是行政诉讼自身特有的价值构成。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具有其独特性。
四、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及其构建
以上对两大诉讼法证明标准的归纳比较,以及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应当根据具体行政案件具体分析,主要证明标准为: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而产生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4?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庭按照明显具有优势证明效力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明标准。其内涵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要点明确、清楚、具有说服力,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这里所说的明显的优势是相对于民事诉讼上的一般优势而言的。
(2)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不排除存在合理的怀疑,但这种合理的怀疑不是无限度的,应当是基本的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
合理怀疑。
(3)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与其认定结论之间具有逻辑关系,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民的违法行为,且具有一定说服力。
(4)被告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中的一般证明标准。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性,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采用这种高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明标准,包括行政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及法律没有规定明确证明标准的案件。
(二)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标准--优势证明标准
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是优势证明标准。所谓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占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