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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事务的日益繁杂,政府的行政职能也相应地不断扩大,行政法治自然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在日益强调行政法治的今天,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影响的广泛性和适用的反复性都要求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否则就会无法可依,行为无序,社会必将出现混乱局面。在行政管理中,数量庞大、与公民权利和义务联系更加密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学术界都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界定、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侵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监管,兴利除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成为当前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因此,本文着力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规制体系,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理论的梳理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依据行政法治理论,并且借鉴国内外有效的规制经验,从立法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初步的设想,以期能对行政管理有所裨益,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规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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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娣缎晕募谑导写嬖诘奈侍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庞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简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虚置⋯⋯⋯⋯⋯⋯⋯⋯⋯⋯⋯⋯⋯⋯⋯⋯⋯.
赜谛姓娣缎晕募⒎ü嬷频纳柘搿参考文献⋯⋯⋯⋯⋯⋯⋯⋯⋯⋯⋯⋯⋯⋯⋯⋯⋯⋯⋯⋯⋯⋯⋯⋯⋯⋯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墅炙谢⋯⋯⋯⋯⋯⋯⋯⋯⋯⋯⋯⋯⋯⋯⋯⋯⋯⋯⋯⋯⋯⋯⋯⋯⋯⋯⋯⋯⋯⋯⋯⋯⋯⋯⋯⋯⋯⋯⋯⋯⋯⋯⋯⋯⋯⋯⋯制定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完善《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善《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魅饭娑ㄐ姓娣缎晕募闹贫ǔ绦颉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法治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其本质就在于将行政权严格控制于法律约束之下。在日益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影响的广泛性和适用的反复性都要求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否则人们就会无法可依,行为无序,社会必将出现混乱局面。在行政法领域,目前学术界研究的重心、法律约束的重心以及社会监督的重心都放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上,即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便是很好的证明,这几部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制定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是对行政立法进行程序规范的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数量更庞大、与公民权利和义务联系更密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言,却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的立法,只是在个别的法规规章中可以找到一些笼统的说明。例如,国务院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广义上的行政类规范性文件的种类、格式、行文、发文等作了系统规定。年施行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附则中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