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优抚政策解读汉中市民政局吕廷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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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八月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
1955年提出推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
目前,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有: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红军失散人员。(4)在乡复员军人、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6)部分老烈士子女。(7)60周岁农村退役士兵。
定期定量
补助对象
、
国民党抗战老兵和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验军队退役人员
士兵
案例一
李某某,1955年1月入伍,1958年退伍,本市某县区人,该李多次反映要求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反映其参加过战争,根据相关政策该同志能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政策衔接
①在乡老复员军人政策
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政策
③红军失散人员政策
④在乡西路军老战士政策
⑤年满60周岁农村退役义务兵生活补助
⑥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
认定条件: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
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97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91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认定条件: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②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③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
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年41750元
红军失散人员
认定条件: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年18840元
在乡西路军老战士
认定条件: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年41750元
年满60周岁农村退役义务兵
认定条件: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完成服役期,年龄满60周岁(含),目前仍为农村村民,且没有享受抚恤定补待遇的军队退役义务兵
补助标准:
1. 农村籍退役义务兵生活补助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