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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王千茹学位论文作者:、千耋;日期:伽/晁暝氯匀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日期:伽年∞日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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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扣动司法审查程序的扳机之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历来受到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特殊关注。貌似简单的原告资格问题,在与复杂多变的案情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结合以后,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起诉人是否适格的争议。为了因应民主和法治的要求,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的普遍共识,各国关于原告资格的标准随之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不断扩展的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合法权益标准”到年往后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变,使更多的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享有了原告资格。然而,扩大范围的界限在哪里鞴诿魑庖晃侍馐保扇×瞬煌姆椒ā4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基于公权利理论的发展探求主观公权利的享有者解决原告资格问题,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主观公权利和反射利益之间的流动者,法律上的利益,由此使更多的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受到了司法救济。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源于大陆法系,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之外,却没有相应的理论支撑。同时,学者们和法官们在研究和解释法律规定时,通常忽视对行政机关义务的考察,脱离“权利义务”的核心要素,孤立地围绕“法律上利害关系”丈量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不免会纠结于司法审查的红线确定为多大尺度是正义的问题。因人而异的价值选择和研究方法,就造成时下理论界解释的不统一和司法实务界裁量的困境。将我国关于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和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作对比,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他们基本一致。我们缺少的就是成熟稳固的理论,作为支撑原告资格拓宽发展的根本。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主张,在现有的规则体系下,建立一套系统有效的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和研究思路,进而统一原告资格的解释方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公权利理论的指导,综合运用“合法权益”标准和“法律上利害关系曜迹绦⒕蛳钟泄嬖虻目赡芤庖澹潜疚墓菇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式。所以,本文把写作的重点放在了公权利理论的介绍上,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它的发展,重中之重是台湾地区探求主观公权利的方法,期望藉由笔者的介绍展现公权利理论的全貌,为我国相关研究作好基础,提供新思路。关键词:原告资格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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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浴国内行政法上对原告资格的认识⋯⋯⋯⋯⋯⋯⋯⋯..国外行政法上对原告资格的认识⋯⋯⋯⋯⋯⋯⋯⋯.夜姓咚显孀矢穹妒降闹毓埂目录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学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解释⋯⋯⋯⋯⋯⋯⋯⋯⋯..“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缺陷⋯⋯⋯⋯⋯⋯⋯⋯⋯⋯.德国公权理论的形成⋯⋯⋯⋯⋯⋯⋯⋯⋯⋯⋯⋯⋯.二战后行政法上公权与反射利益理论的发展⋯⋯⋯⋯⋯⋯..公权利理论下对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利害关系标准”无法解释一些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利害关系标准”内容过于抽象和不确定⋯⋯⋯⋯⋯⋯⋯⋯..“利害关系标准”不适合解释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日本——法律上的利益⋯⋯⋯⋯⋯⋯⋯⋯⋯⋯⋯⋯⋯...ㄍ宓厍!V鞴酃ɡ⒎................................................
嵊铩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式⋯⋯⋯⋯⋯⋯⋯⋯⋯⋯⋯..
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南京市规划局违法行政,批准了兴建“紫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东南大学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