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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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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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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
上诉人:蔡xx(一审被告),女,xxxxxx,电话:139××××××××.
托付代理人:岳xx,1xxxxxx,电话:132××××××××.
被上诉人:郑芸(一审原告),女,1991年11月12日诞生,xxxxxx.
法定代理人:郑迎健,男,xxxxxx,电话:02983××××××.
上诉人因郑芸诉蔡文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2023)新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1、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第一项由上诉人担当1万元的择校费理由不充分,恳求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担当一审的诉讼费用与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局部错误,:
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局部错误
(一)被上诉人不是“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的
一审判决书认定“2023年8月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由于被上诉人中考分数不够西安市高级中学的录用分数,,假如被上诉人是“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的,那又何来“择校费”之说?
(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郑迎健“系残疾人”、“无业”不精确
(2023)西民二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对郑迎健先生的安康状况有界定:“虽有残疾(左脚趾部),但不影响其工组和生活”.由此可见,“有残疾”与“残疾人”是有很大区分的,郑迎健先生左脚趾部的残疾从外观上根本不能发觉,且“不影响其工组和生活”.一审法院认定郑迎健“系残疾人”不精确,有导致误会其残疾影响其工组和生活之嫌.
该判决书还写道“……郑迎健……目前经营的冷饮、百货商店,经济上还有肯定收入,且孩子郑芸始终随其居住,生活环境较为稳定.”郑迎健现在将其原来用于经营的房屋用于租赁,有肯定的租金收入.
二、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精确与不完整之处
(一)“择校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所谓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诉人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七其次款中的“合理”是本案的关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请增加的“择校费”不是“合理要求”.
择校费是国家明文规定制止但又没有完全制止的一项教育费用,令人费解的是一审判决书确写到“按有关规定范围内交纳择校费属教育费用,上诉人应担当一半”.至于一审判决书中所谓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则语焉不详;上诉人始终在收集有关择校费的相关规定,但是没有发觉择校费合法合理的条款.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安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择校费”不是《婚姻法》其次十一条与第三十七条所谓的“抚养费”.
若被上诉人不择校,而选择一个与其分数相应的一般中学就读同样可以完成其高中教育,不会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也没有剥夺其法定的受教育权利之虞;且上诉人的个人收入有限,无法担当被上诉人所谓的“择校费”;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受教育)权利滥用行为.
,上诉人会想方法筹钱(如寻求上诉人现在的丈夫王永绩先生帮忙或借钱),由于上诉人始终很关系被上诉人的安康成长与教育状况.
依据法理,,,,依据“自己责任”原则,被上诉人不应对该行为担当责任.
(二)上诉人没有“给付力量”
鉴于这点一审法院已认同,上诉人不就此绽开.
(三)被上诉人的父亲有“给付力量”
被上诉人的父亲在与上诉人离婚时经营冷饮、烟酒、百货商店,【(2023)西民二终字第763号判决书可资证明】,现在被上诉人的父亲为他人开车,,被上诉人的父亲所居住的房屋对外出租,.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8条可知,被上诉人诉请增加的抚养费不应当由没有“给付力量”的上诉人担当,而应当由有“给付力量”的被上诉人的父亲郑迎建先生担当.
三、盼望法庭酌情考量的、与本案有关的若干事实与状况
(一)上诉人在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前曾受郑迎健先生打骂乃至虐待,上诉人因不堪忍受郑迎健先生的非人道的对待才诉请法院离婚;由于上诉人当时法律学问不多,不知道可以在诉请法院离婚的同时或离婚一年后向郑迎健先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由于诉讼时效已过,上诉人临时不准备向郑迎健先生提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时,上诉人为了早日解脱苦海,没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几乎是被郑迎健先生“扫地出门”.
(二)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后,上诉人始终克制种种困难担当被上诉人每个月150元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并且试图维护双方之间良好的母女关系;但是被上诉人始终不能理解一个母亲为生计而劳碌的困难,,被上诉人每次到上诉人的母亲处拿每个月150元的抚养费,但从未叫过上诉人的母亲“姥姥”或“外婆”,也从未叫过上诉人现在的丈夫王永绩先生“叔叔”或“伯父”.最令人寒心的是上诉人从未叫过上诉人“母亲”或“妈妈”,上诉人到被上诉人的学校或其住地要求见她,她总是避而不见.
(三)假如明知上诉人没有支付力量,强制执行一审判决,则有可能危及上诉人现在的家庭稳定,严峻影响上诉人、上诉人的母亲及王飞扬的最低生活保障与最根本的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恳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2篇: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2023)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1、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其次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承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
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丢失了租赁权,
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预不了谁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预,且意图否认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值、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爱护的权利,根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预。
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丢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
租赁权也不能例外。
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丢失,
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担当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
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说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
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
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进一步而言,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
很明显,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固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
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
这主要是由于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根底上而形成的权利,
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根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
此之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展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复原状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
上诉人认为,这明显是不行取,并且该作法明显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便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唐!再有,原状为何状?客观上,这不符合经济原则;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
上诉人根本不行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
这是强盗规律。
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明显是自相冲突。
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始终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
并且明确说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
(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复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
)那么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
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情愿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
依据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说明,原审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错误之判决。
为此,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某某
2xxx年12月1日
附:本状副本壹份
审理结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败诉。
第3篇:上诉上诉理由与上诉状
上诉理由这一局部,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定或判决的不当之处,进展有理有据的论述。大体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展:
①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假如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有出入,那么以错误的事实为依据作出的裁判就不会公正,因此要详细指出其错误之所在,并提出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②对原审裁判事实不清的论证。这是指假如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有证据缺乏,应作为重点予以提出。由于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假如证据缺乏,便不能认定。假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结果只能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
⑧对原审裁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假如原审裁判适用实体法错误,对法律条文作了错误的解释,裁判就会消失偏差,应据实予以提出,进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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