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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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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办法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号名称
一、资产类
11001现金
21002财政专户存款
31003收入户存款
41004支出户存款
51101暂付款
二、负债类
62001暂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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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资产类
73001统筹基金
83002家庭账户基金
四、收入类
94001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04002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114003集体扶持收入
124004政府补助收入
134005利息收入
144006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55001统筹基金支出
165002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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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支出现金,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1002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可按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本级专户”、“省级专户”等明细科目。
三、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将现金存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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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发生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由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省级专户),贷记本科目(本级专户);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本级专户),贷记本科目(省级专户)。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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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003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不设置本科目,通过“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存款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接收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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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04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置本科目。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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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101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按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村级卫生室,下同)和定点药店管理,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预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暂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时,根据予以补偿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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