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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简答论述名词解释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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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与风险:1保险: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
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稳定,成立特意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
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
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成立保险基金,
用于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
失去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赐予保险金的活动。以此,商法上的保险即商业保险,
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2风险,可保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后
者是指可能引起损失且不确定发生的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
2保险的特点:a保险的自发性,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
为成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b保险的有偿性,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
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许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C保险的双向性,所谓双
向,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
律行为。d保险的损益性,所谓损益是指收益与损失并存。e保险金支付的附条
件性和附期限性。f保险功能的互帮性。
3保险的组成要件:a特定风险的存在,是其基本的条件。可保风险的条件(
1)
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包含三层含义,风险发生与否不
确定,风险发生时间不确定,风险发生原因和结果不确定,(3)风险必须有致使
重要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部分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即分别性(6)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b众人协力,必须以多人的互帮共济为基础。
C填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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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的功能:分别风险,补偿损失,派生功能;积蓄资本,管理危险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a性质不同(商品关系,自发性,盈利性)b适用范
围不同(范围是否由法律规定)c:保险基金根源不同(政府,单位,个人)d保
险金确定方法不同(磋商,贡献及需要)e保障作用不同(损失补偿,福利性)
f运作机构不同(公司,国家特意机构)g详细分别不同(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
育)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而分,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又称损害保险,产物保险,对物保险,是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以特定的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b强制保险:以保险实施形式为标的所做的分类,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和法例,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论是否出于自发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成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或许保险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依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自发保险:是在自发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同样磋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以承担责任的序次为标准所作的保险分类。原保险:又称直接业务保险或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署保险合同而成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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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
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业务分类:(1)以保
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率再保险,(2)以赔款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
保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赔付率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等。再保险的特点:
(1)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为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2)再
保险的标的必定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3)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多
为财产,有关利益或人身,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是一种责任,它属于保险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关系:(1)原保险是再保险成立的基础,再保险以原保险
的存在为前提;(2)再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再保险有自己独立的当
事人和保险标的,再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他们彼此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
系,再保险关于原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3)再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原保
险合同为限(4)原保险终止时,再保险也应终止。
8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为标准所为
的分类。定值保险,又称订价保险,约订价值保险,定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却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
财产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
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发生危险事故后,另行确定保险价值而确定其损
失的保险。
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补偿性保险,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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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保险。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等于或大概相当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财产价值的保险。形成这种保险的情况有三种:一、出于善意,被保险人过于高估财产的价值;二是出于情势变更,出于市场价钱的变动致使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财产价值贬值。三是出于恶意,
个别保险,会合保险与总括保险,以保险标的的数量状况为标准所做的分类,个别保险,又称独自保险,是指以一人或许以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多半保险属于个别保险。会合保险,是指会合多半性质相像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一个保险。可分为公司保险和团体保险。
总括保险;又称“统保单”是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按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能够变动的多半人或许物的集体为标的的保险。
单保险与复保险:以保险人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保险:是指投保人
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复保险的投保人能够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恳求各保险人按比率返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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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险法的观点及体系: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体系,由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组成。保险合同法波及商行为的主
体资格,受益人资格,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基本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保险业法:是指国家对保险市场及保险主体的组织和
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保险特别法。是指在保险普通法之外,专
门规范特定保险行为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的基根源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防灾减损原则。
16最大诚信原则:a原因:保险合同具有切合性(格式化)和射辛性(一方执行义
务的偶然性)和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
恪守这一原则,即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执行各自的义务。我国《保
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履行权利、执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
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见告。
投保人成心或许因重要过错未执行前款规定的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许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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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许其他保险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许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许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关于投保人而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①如实见告保险标
的和被保险人的各样情况。其见告范围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
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②执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许诺,保证在保险期内恪守
作为或许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切性。
关于保险人而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①执行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
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②保险人应有
足够的能力执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有学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
禁止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后悔而向
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这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
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许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发
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补偿或给付。
17醒示义务与醒意义务:醒示义务,保险人或许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保险条
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予以说明的义务。性质:法定义务。执行时间,保险订立
时。执行方法:口头或许书面。醒意义务: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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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
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许其他保险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许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许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18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
益,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
险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
有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应具备三个条件:①
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③必须是能够确定
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
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往
往由保险法例定,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与投保人具有赡养和抚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的人。别的,劳
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产生保险利益。
1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法律认
可的经济利益。要素如下:(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用金钱估算的利益(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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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
失,保险人应在其随意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内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
任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2)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通过保险补偿额外获利。
损害补偿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则不予使用。
21近因原则:近因是致使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或最有力的因素。近因原则是
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因素,保险人才对发生的
损失负补偿责任。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括
保险合同的观点与特点: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是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二者互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和存续的主体。2、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自己执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许被
保险人发生约定的情形承担补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
保险人磋商一致的结果,其形成方式是双方的“约定”,而不是任何一方一方面
的意思表示。
23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
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权利为对方的义务的合同。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
险合同作为有偿合同是指,投保人因给付保险费而换取保险人许诺负担为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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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价。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合同即可成
立,无需合同标的物实际交托。4保险合同多属切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是预先
拟定的,当事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而签署的合同。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
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付出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时机,可能因此而获得数十倍
的利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合同效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拥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三个要件:A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B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C投保人须承担支
付保险费的义务,包括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和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所必
须承担的支付保险费义务。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补偿或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组织。保险人具有一下特
征:A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建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B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恳求权C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
责任负有损害补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
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许人身受保
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点:A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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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B被保险人一般是享有补偿恳求权的人。C被
保险人能够是投保人,也能够是第三人。D往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限制。但
在人身保险中存在例外。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点:A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恳求权。B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C投保人、被保
险人本人均可为受益人D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25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许诺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
成协议4多属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许其他保险凭据为必要形式。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
成一致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凭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据,不是合同本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不取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
保险合同必备的法定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
名或许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许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
付办法8保险金补偿或许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办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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