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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镇财购决[2017]08号
投诉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 镇江市南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仲金梅
被投诉人: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所在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瑜
投诉人对“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新建审判大楼弱电智能化系统集成建设招标(ZJZC-2017公第0073号)”项目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 2017年7月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向单一品牌设备,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二)投诉请求
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给出合理的设备技术标准。
二、审查情况
接到投诉,我们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相关问题与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咨询与取证。
调查处理期间,我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30在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了该投诉项目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会。会议由镇江市财政局采购处组织,召集行业内五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以及镇江市财政局税政处、局法律顾问、采购机构等成员参加。专家组针对供应商投诉请求事项,结合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讨论和论证,形成“该招标文件符合采购人应用管理的客观需求,也符合采购人所在行业的有关建设规范指导意见”“各系统主要设备的关键技术参数为基本指标,客观实用,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意见,投诉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撤回投诉”。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故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终止该项目的投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