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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添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相关法律、法例,拟定
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
6人倡导,于
2012年5月11日
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命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数: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质供应,供应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展开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处: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旨。成员入社自觉,退社自由,地位同样,民主管理,推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利主要依照成员出资比率、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率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
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质供应,供应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展开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
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别人
捐献以及合法获得的其余财富所形成的财富,享有占有、使用和
处罚的权益,并以上述财富对债务肩负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依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
助、别人捐献所形成的财富均匀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利依照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成立个人账户,主要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社肩负责任。
第七条本社恪守国家的法律法例,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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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创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所有财富肩负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
生产经营,可以利用并接受本社供应的服务,认可并恪守本章程,
推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汲取从
事与本社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集体为集体成
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最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吻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
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查并谈论经过,即成为本社成
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益: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章程规定对本社推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供应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
产经营设备;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质和销售产品;
(四)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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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定议、监事会会议定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责备和建议,进行督查;
(七)建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推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许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要财富办理、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决议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带表决权。附带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出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带表决权总票数应见告列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肩负以下义务:
(一)恪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踊跃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推行职责;
(四)保护本社利益,珍爱本社的设备,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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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依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推行签订的合同,弘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伤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肩负损失。
第十三条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集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许理事会提第一版面申请,集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
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谈论经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停止。资格停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停止前本社的损失及债务。
成员资格停止的,在该会计年度2月内(不该超出三个月),退还记录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利,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利所得;如本社经营损失,扣除其应分摊的损失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停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连续推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吻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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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进出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许成员(代表)大
会谈论经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不然,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谈论经过予以除名:
(一)不推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许利益带来严重伤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定的其余情况。
撤消成员资格,一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列席,并有列席会议的多数以上的票数经过,方能奏效,并按第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补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益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推行成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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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推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执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更正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免去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罚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添或许减少出资;
(五)审议赞同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赞同年度财务估量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赞同年度盈利分配方案、损失办理方案;
(八)审议赞同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要财富办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余重要事项;
(十)对相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理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目、资格、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许理事会关于成员改动状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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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谈论决定其余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最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
(代
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招集。召开成员(代
表)大会,理事会须提早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该在二十天内召开暂时成
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建议;
(二)理事会建议;
(三)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建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推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可以到会,可
书面拜托其余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好代理
3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许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
总数过多数经过;对更正本社章程,改变为员出资标准,增添或
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理和对外联合等重要事
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拜托的建议及表决权数,
在
成员代表大会上执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
举产生。理事会由
5名成员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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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执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经过,并组织实行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利分配和损失填充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展开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富,保障本社的财富安全;
(六)接受、答复、办理执行监事或许监事会提出的相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罚等事
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余工作人员;
(九)推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与的其余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应严格恪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相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表决,推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要事项集体谈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同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建议时,须将其建议记入会议记录并署名。理事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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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许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依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执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招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订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订聘用或许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余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行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样。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或许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督查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
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6名监事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
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执行监事)执行以下职权:
(一)督查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讲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督查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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