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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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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2、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