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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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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zhoubingchina1 2017/8/20 文件大小:2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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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二)非市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累计满10年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市区户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市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和老年居民(以下统称其他城乡居民)。
其他城乡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参保。
(四)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以下统称收养人员)。
第八条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外籍的学生和外籍的学龄前儿童不纳入参保范围。
第九条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时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的参保范围。
第三章费用征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基数申报等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实行市区统一征收。
(一)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代扣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大病保险费和长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应由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三)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征收或从
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四)应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划转。
(五)应由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长护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纳,用于建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基金和长护保险基金。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至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