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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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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003.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7/8/20 文件大小:2.4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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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5年的分值为19分。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案例分析题
16分
12分
15分
合计


19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文字性调整,值得考生关注的是,对“浮动抵押”的内容进行了调整。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16年教材的顺序,而且结合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物的种类(P34)

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2009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




【答案】CD
【考点2】物权的种类(P35)(2013年多选题)
、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6)(2015年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
【解释3】《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