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 国际组织的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
第一节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
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
关系
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
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
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
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
交
关
系
正式的
半外交
非正式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二)外交关系法
国际****惯
国际条约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提出保留,摒除其中教廷使节之规定对中国的适用。
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1986年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三)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
和最高代表
政府及其首脑——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外交部门——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
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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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外交部长李肇星
现任外交部长杨洁篪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临时(特别使团)
派驻他国的使馆
常驻国际组织的使团
政治性
礼仪性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四)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
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