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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
异议人:赖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诞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镇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路1号。
被执行人:邹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诞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镇____路9号____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村____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与被执行人邹____、广州市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____的财产予以执行,严峻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接着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恳求事项:恳求贵院马上中止(20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
事实与理由: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板篇二
申请人:李xxx,男,xx年xxx月xxx日诞生,汉族,住xxx市xxx区梨园地区xxx村xxx号。
被申请人:xxx市x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1、恳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xx)第x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恳求贵院撤销(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x年3月xx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xx年7月xx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年9月xx日作出(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年12月xx日下达(xx)通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状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终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托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xx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实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看法。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探讨的确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xx条,即“书面裁决必需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年7月20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仔细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状况下,贵院依旧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明显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状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刚好将立案的有关状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恳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恳求事项。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吴某,女,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赐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当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当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纳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峻违反法律规定,故恳求马上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其次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其次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精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仔细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感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