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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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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8页).doc

上传人:zyl7513565 2017/8/20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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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形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项目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运)龄工资、浮动工资、国家、地方政府(经集团公司或XX公司批准参照执行)和集团公司或XX公司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奖金及加班加点工资等。
临时性用工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形式和项目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八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方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由组织委派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规定的病假、事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息工假、探亲假和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以下筒称工资),其它辅助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其标准为: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现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八年及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现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满一年不满三年者为百分之五十;满三年及以上者为百分之六十。
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笫一条(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觉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第一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规定条件的劳动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者当月病事假累计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