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病诊断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能否体现客观、准确、公正、公平的原则,是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责任的体现。
2009年6月下旬,张海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的开胸验肺,注定会成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由此引发了针对我国职业病发病现状、职业病诊断技术服务模式,乃至职业病防治法适用性的一系列争论。
而我国职业病发病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在一些地区,屡屡爆发职业病群体发病现象,且由于劳动关系确认、属地化管理原则的实施等因素,在发病与疾病认定之间形成了一堵“墙”,致使职业病群体发病现象直接演变为社会公众事件,愈发激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截至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尘肺病人数超过60万例,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有人形容这只是“冰山一角”,因为有许多患者未能走完职业病诊断的全过程,且职业病报告也存在漏报现象。
一、定义
二、法律依据
三、职业性有害因素
四、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五、总则
六、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一、定义
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是由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共有十大类、115种。
因此界定为职业病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疾病的产生过程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致病因素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
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
( 1)、职业病由工作中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要求病因明确;
(2)、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3)、有特定的发病范围;
(4)、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时,所产生的危害与接触剂量(强度)有关,也就是说存在剂量-效应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5)、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有效降低发病率,甚至杜绝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