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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际结算s2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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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际结算s2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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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作成票据;
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权利的行使要提示票据.
票据的基本特征
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
票据一旦作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相分离。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票据原因。这种无因性使得票据得以流通.
票据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出票人甲签发出以乙为付款人的票据,其原因可能是甲在乙处有存款,或者乙同意给甲贷款等。
2、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如甲购买了乙的货物,甲开立以乙为收款人的票据。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票据原因
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根据民法规定,一般债权的债权人在转让其债权时,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同意向新的债权人偿还债务,债权转让才能成功。
如乙欠甲100元,丙又欠乙200远,乙即可将对丙的部分债权(100元)转让给甲,但乙必须事先通知丙,并且丙同意接受。否则,丙不会向甲付款,而只会向乙付款。债权转让也就不会顺利实现。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3)正当持票人(善意取得并付了对价)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票据流通中强调保护善意并支付对价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即票据受让人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票据是一种可追索的证券。即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三、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或票款。
2、支付功能-----Asameansofpayment(支付工具----代替现金serveasasubstitueformoney);
3、信用功能。-----开出远期支付票据
4、融资功能。------票据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