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慧眼•守信•明责
---- 2016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要点
活动背景及主题目标
活动主题宣传内容
活动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势头,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以“慧眼·守信·明责”为主题切实做好2016 年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稽查局函〔2016〕147 号),定于2016 年5 月在全行业集中开展以“慧眼·守信·明责”为主题的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
“慧眼”即以提升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准确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为目标,由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保险消费者)宣传,提升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守信”即以提升保险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标准,引导保险从业人员珍惜职业生涯、严守法律底线,自觉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明责”即以提升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管控责任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为目标,由各级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宣传保险机构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中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引导各级管理人员将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慧眼
活动主题及目标
守信
明责
活动背景及主题目标
活动主题宣传内容
慧眼
守信
明责
特征
0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02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03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04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1. 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慧眼”主题宣传内容
“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2. 一般非法集资犯罪伎俩
“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主导型案件
被利用型案件
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
王某曾任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团险负责人。王某借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擅自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蒋某为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工作之余兼职任某金融公司理财顾问,其在代理保险产品的同时代理销售该金融公司理财产品,并对外宣称该理财产品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有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建议客户退保后改为购买该理财产品。
某P2P公司在网上销售理财产品,并对外宣称其与某保险公司合作,产品利息较高且有保险公司信誉担保,一旦投资发生问题由保险公司对投资者的本息进行刚性兑付。经查,事实情况是该公司从未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仅购买过某款保险公司的产品。该P2P公司事实上是在网上利用保险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主导型
参与型
被利用型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慧眼”主题宣传内容(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