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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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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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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推动“诚信龙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本办法规定有关机构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依据《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公开发布的警示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失信记录依据)实施联合失信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执行主体)本办法执行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的管理。
 
第二章失信行为程度认定
第六条(失信程度认定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标准,对所监管企业的失信行为程度予以认定 。
第七条(失信程度划分)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年审年检等行为;
(二)未及时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行为;
(三)未按行政机关要求实施相关标准、规范、措施等行为;
(四)处以警告或较少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拖欠税款、银行贷款、社会保险等金额较少、未经过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
(六)司法机关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七)因企业疏于管理,发生两次以上企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从本企业窃取他人信息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其他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九条(较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取得资质、未经过审批许可,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被处以较大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拖欠税款、银行贷款、社会保险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
(四)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出售本企业掌握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公开信息的行为;
(七)其他应列为较重失信的行为。
第十条(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行为;
(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造成环境污染、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
(四)拖欠税款、银行贷款、社会保险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产生恶劣社会反响的行为;
(五)被列为省、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单的行为;
(六)被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