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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俱乐部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条俱乐部经营范围是:经营比赛(如联赛、杯赛及对外交流的赛事)、举办培训业务、广告业务、经营体育用品等。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俱乐部股东共二个,分别是:李琪童锐
(股东名称或姓名),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万元,以(出资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万元,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注:当地政府所有的体育场可以作价入股,并由当地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利,体育场将由俱乐部经营管理,包括维修和保养及处置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要用体育场搞活动,必须向俱乐部支付租金)个人会员所交的会费作为会员资本,作为实收资本的一部分,但另立科目核算。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俱乐部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俱乐部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俱乐部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俱乐部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俱乐部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俱乐部承担责任;
(三)一经出资,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俱乐部章程,保守俱乐部秘密;
(五)支持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俱乐部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俱乐部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俱乐部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个人会员不能转让其会员资本。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俱乐部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俱乐部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设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四条俱乐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俱乐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俱乐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俱乐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俱乐部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俱乐部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俱乐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俱乐部形式以及俱乐部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
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召集人要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时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俱乐部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有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俱乐部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俱乐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俱乐部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俱乐部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各部门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各部门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各部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俱乐部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俱乐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俱乐部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俱乐部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俱乐部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俱乐部利益,不得利用在俱乐部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俱乐部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俱乐部资金或者将俱乐部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俱乐部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俱乐部资产为俱乐部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俱乐部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俱乐部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俱乐部所有。董事、经理除俱乐部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俱乐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俱乐部秘密。
(五)董事、监事、经理执行俱乐部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俱乐部章程的规定,给俱乐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设监事(会)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