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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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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
2015年5月13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乳商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以(2015)乳商破字第2-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5年5月21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与决定书。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管理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进行破产清算常规程序性工作
1、组建管理人团队
2015年5月21日,我所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8名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清算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2015年5月23日,我们开始管理人印章的刻制工作,5月25日印章取回启用;2015年5月25日我们开始管理人
账户开立工作,5月26日管理人账户开立成功。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3、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管理人协助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自2015年5月28日开始,向已知的债权人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等申报材料。
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管理人分别向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乳山市人民法院等单位送达了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部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防止股权转让、财产转移、滞纳金继续征缴等情况的发生,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属于优先债权的税款,对债务人的涉诉案件通知法院中止诉讼、中止执行。
4、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支付
2015年5月30日,管理人向债务人的开户行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城区信用社、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向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对债务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余额查询,并查询了债务人银行账户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收支明细,债务人账户内现仅有银行存款

二、调查债务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前身为乳山市富寓木器加工厂,系国有企业,2001年8月28日变更为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公司,2002年1月8日,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乳山市富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开发街3号,法定代表人为刘述广,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木制品,铝塑门窗加工、销售,装饰材料销售。公司董事有姜利宝、刘述俭、刘述广(董事长兼总经理);监事为单福玲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现有股东16名,(经审计机构审计,其中360万元出资不到位),%的股权;,%的股权。
三、接管债务人财产、文书资料
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已由管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5月21日开始陆续接管。
管理人自2015年5月21日开始,先后对债务人厂区内的办公楼、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展厅中的相关生产设备、工具、成品家具、木材及其他物品,进行了认真清点、登记,并一一作了标示、拍照。清点完毕之后,在法院的配合下对所有清点物品存放的场所张贴了封条,同时,指派专门留守人员对清点财产予以看管。
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房屋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是工业厂房、办公楼、商业服务楼。具体为:
(1)办公楼:坐落于乳山市开发街3号3-1#,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城区字第20051165号。
(2)厂房:座落于乳山市开发街3号3-2、3-3、3-4、3-5、3-6#,房产证号分别为乳房权证城区字第20051166号、20051167号、20051168号、20051169号、20051170号;
上述办公楼、厂房的土地证号均为乳国用(2014)第013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254m2,上述房产均于2014年9月抵押给乳山恒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总额150万元,其中100万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登记时间为2014年9月2日,他项权证号为1403758。2015年6月30日乳山恒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抵押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共计2255112元。
(3)商业服务用房,分别为:
a、座落于城区新华街东段,房产证号为2003360,,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03)第169号,,该房产已于2010年2月8日抵押给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1002039。共借款20万元,,业经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乳商初字第118号判决书结案。2015年6月24日,。
b、登记在高苏强名下,但为债务人所有的位于乳山市罗马阳光城生活小区16#113商铺,,房产证号为201300711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3)第6104号。2013年3月28日,高苏强将该商品房抵押给乳山市益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60万元,贷出款项由债务人实际使用,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共欠本金及利息790440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5年2月1日,高苏强与乳山益兴小额贷款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书,将该门市房作价980440元抵顶所欠债务,抵顶后剩余款项19万元又偿还了乳山富强木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为高苏强)欠乳山益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该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住宅
,合同编号为(乳)W1200074,该房产虽备案在债务人会计姜艳名下,但属于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为乳山欣业联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从事装修工程顶账而来,,总价款为407760元,该房产已由债务人以姜艳名义于2011年在中国银行乳山支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期限30年,总贷款额为244000元,因债务人无力偿还,从2015年1月已停止还款。
b・经管理人调查,2012年4月10日,威海瀛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将胜利国际花园C8号别墅以264万元的价格抵顶欠债务人的工程款。2015年2月,乳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在执行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债务人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一案时,将该套别墅查封。执行中,案外人于福春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别墅是其在
2013年以200万元的价格从债务人处购得,先前债务人欠其175万元,后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5万元,购房款已全部支付,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手续,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解除查封手续。
2、车辆
经管理人到车辆信息登记部门调查,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共有3辆车,分别为:1、金杯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鲁K69517;2、大客车,车牌号为鲁K62966;3、福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鲁K8595Y。
另外,车牌号为鲁K60868的帕杰罗小型越野客车虽登记在债务人法人代表之子刘源名下,经管理人调查,实为债务人2012年出资购买。2013年4月23日,刘源以此车做抵押在乳山益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十八(每月利息5400元)。2015年1月28日,刘源与乳山益兴小额贷款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书,将该车辆作价40万元抵顶所欠债务,该车辆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办公物品
债务人厂区办公楼内有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物品一宗(具体物品见清单)。
4、生产设备、生产原料、木材、成品家具
债务人位于厂区内生产车间有多种生产设备、并有一些尚未用完的生产原料、木材等物品,另在厂区办公楼西侧展厅内有一批成品家具,上述物品已由管理人会同法院、审计机构、债务人共同清点登记,已列出详细清单,
本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交《关于提请对债务人部分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审议的报告》,由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会后我们将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
5、货币现金
根据审计报告,,其中现金0元,。
6、对外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为工程款)、(),。
五、受理、审查债权申报
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在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二楼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做好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同时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不同的债权类型,制定针对性的破产债权的审查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进行审查。
截至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5年7月6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计103家,。管理人初步认定73家,,其中抵押优先债权合计2家,认定金额合计1246663;税款债权1家,认定金额合计
;普通债权70家,;不予认定2家,申报金额合计1690400元;暂不予以认定28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调查职工债权
管理人通过留守人员配合就职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我们依法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医疗费等进行调查。经管理人调查统计,债务人现有职工51人,,,,,,。
七、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指定债务人留守人员
我们指定了债务人原行政、财务、门卫等部门的部分人员作为留守人员,并下发管理人制定的《留守人员须知》、《破产程序期间安保维护制度》等文件,要求留守人员在破产清算期间配合管理人的工作。
八、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1、依法行使撤销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
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存在明知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管理人已经向相关债权人发出了返还财产通知书并进行了沟通,希望上述债权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自觉返还债务人偿还的借款或财产。
2、追回债务人注册资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审计报告披露,债务人法人代表刘述广在2010年5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尚有360万元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已经要求刘述广补缴该360万元。
3、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付款或交付财产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山东威高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乳山市长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白沙滩建筑工程公司、闫水松等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履行债务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履行相应义务。下一步,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的相对人,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后,采取各种合理方式予以追回对外债权,尽最大可能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九、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债务人存在较多诉讼案件,类型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管理人从乳山市人民法院调查债务人案件情况,向法院不同审判庭送达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发出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审理与执行程序的通知。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案件,管理人接管后代表债务人一一出庭应诉。破产受理后,新的诉讼案件会不断出现,管理人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参加诉讼。同时,管理人将代表债务人着手起诉享有对外债权案件,以促使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增值。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7月20日,债务人已被起诉但尚未审结案件8起,涉案本金475850元,赔偿损失160000元,债权人撤回起诉1起,已审结1起。
十、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7月21日召开,会前管理人通过打电活、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再次提醒广大债权人开会时间,并将参加会议有关须知进行了讲解,告知注意事项,为开好会议做准备。另外,针对会议涉及人数较多,管理人与人民法院沟通,由人民法院安排了较大的审判庭作为会议场所,制定了周密的会议预案,并与法院多次沟通,争取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以保证本次会议安全、顺利、有序召开。
十一、管理人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面,就管理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1、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重新予以登记、复核,对认定确有错误的债权将进行调整、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