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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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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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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lawsystem)。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的有机统一系统。不具有国际性。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历史表现形式。从历史角度看,包括:
:包括契约规范、宗教教规、道德规范等内容在内。
:中国古代也有“决事比”;英国法,美国法等。
:大陆法系国家。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权威。
“善良和正义”原则(即人类良知。“自由心证”)
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还可根据《立法法》作更明确的细分,为:
宪法(人大制订和修改)
法律(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及部委)///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地方性规章(省市政府)
还应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国内法还应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在内。
以上内容,参见我国《立法法》(2000年)
立法法
下面主要说说我国的立法权。其主要规范是《立法法》(2000年)和《宪法》(1982年)。有这样的几个问题,需要掌握:
?享有的是立何种法规范的权力?
?参阅教材第40~42页
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立法的权限分配参见《立法法》教材31页
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机构。说明都重视成文法。由于成文法的明确性。在英美法国家,成文法都必须优先适用。
但是,具体立法权力并不绝对属于某一专门机构,只是有主次之分或具体某方面事务立法权力的分配。以美国为例:国会众参两院是主要立法机关,但主要权力在众院。而且,美国总统也在法定范围内的立法权。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后的审批是相互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国会立法,需要总统批准。总统立法,需要国会批准。最高院可以认定国会或总统立法违宪而无效。【我国也赋予中央【地方有所不同】人大和政府两机构都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二***系的区别:
。一个是源于罗马法的传播;一个是在统一地方****惯法过程中形成的判例法;
。一个是以制订法为渊源;一个是以判例法为渊源。
。一个重视编纂法典;一个不重视法典,但也有单行法规,占少数。
。一个是主要由公法和私法组成;一个主要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
。一个是将成文法适用到具体的事件和行为;一个是遵循先例。
。一个是由法官主导的讯问式;一个是法官被动听审的辩论式。另外: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二***系的法律体系与结构不同:
英美法系包括以下种类的法律:(英国与美国又有区别)
宪法(宪法性文件;柔性宪法)
财产法
契约法
侵权行为法
家庭法和继承法
刑法
诉讼法(陪审制;抗辩式)
注: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普通法和衡平法),但也有成文法,主要单行法律。(commonlaw,equitylaw)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权益,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应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是抑制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
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与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几种行政行为法的内容(教材119页)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行为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行为法:涉及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准司法行为【行政复议】。还可分行政行为一般法和行政行为特别法。一般法,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信息公开条例》特别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注:与刑法相衔接】《税法》《律师法》《监狱法》《信访法》等【注:经济法】。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和专业特点。
宣告失踪和死亡教材140页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已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官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民事责任P188
监护人制度(教材142页)
监护,是指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是未***或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规定:监护人有顺序之分。未***与精神病人各不相同。
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著作权保护期(民法)P165
著作权《著作权法》
主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象:各种形式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
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权利期限:
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现使用制度
就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说。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就其发表权、财产权来说,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著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新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第12条)
(教材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延长以及最长时效192页):
开始: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如违反合同之日起起算,侵权之诉从侵权日或损害结果发现日起算。
中止:中断:延长:最长时效:20年
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
时间的流动,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后果。
权利人经过法定的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就是诉讼时效。但超过时效,自愿履行的,不受限制。
时效制度意义,是方便法院及时调查案情,收集证据。
分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参见教材第192页。
(民法见教材192页)
(刑法见教材280页)
物权的概念P148
广义是指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物权的理解: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支配性;对世性;排他性;绝对性
物权法种类P149
理论上可做如下区分: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法》,具体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P322
依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称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专属管辖具有强制的排他性,无论法院或当事人都无权一协议变更。
商法
公司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3万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破产财产的分配(详见P215)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2)债权清偿顺序、
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
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代理的显著特点在于: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P362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国家的要素(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被看作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只有国家才是承认的主体。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也具有承认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例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除国家外,国际组织也是承认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