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中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一)概念与类型(★★★)
1. 类型(五类)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合同的效力状况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 撤销权的行使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
【真题】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4题)
,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表见代理、欺诈、撤销权的行使
【解析】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b)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c)相对人主观上系善意且无过失;(d)须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②因乙公司的公章系甲伪造的,权利外观的形成与乙公司无牵连性,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仅系狭义的无权代理), 丙无权主张乙、丙间买卖合同有效,乙、丙间的买卖合同系效力待定。故D选项错误。③甲在无权代理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还实施了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以次充好)。④丙公司享有两个撤销权。第一,在因甲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丙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丙根据《合同法》第48条享有撤销权(当然,该撤销权只能在被代理人乙的追认生效之前行使;既可以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行使);第二,在因甲实施欺诈订立的合同中,受欺诈人丙根据《合同法》第54条享有撤销权(须注意:该撤销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而不能在诉讼之外以通知的方式撤销)。综上,若乙公司已经追认,则丙基于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即消灭,但丙作为受欺诈人而享有的撤销权仍可行使,但只能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⑤题外话:2011年卷三第4题考的也是代理,这叫“隔年考”。
(二)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亦称错误,指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不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民通意见》第71条)
①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
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例1】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万元。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系对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须注意两点:
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见【例2】)。附加:(a)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具有影响力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对于决定价值之成因的性质错误(若属重大)构成重大误解(见【原稿例9】)。(b)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的错误属于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见【原稿例10】)。
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意思表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3】)。
【例2】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其错误属于价值错误而非性质错误),甲不享有撤销权。②现在,大家明白了,《民通意见》第71条为什么没有出现“价值”这个词。看来,1988年我国的民法学者就很有几把刷子。
【例3】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