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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出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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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出资.doc

上传人:莫比乌斯 2022/10/2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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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出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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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股东出资
(1)出资方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②我国《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
③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权出资
①投资人可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③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要求同上述非货币出资规定。
(4)履行出资义务
①股东出资的缴纳,即股东出资是否转移至公司所有。
②出资金额是否与股东认缴的金额相一致。主要是涉及评估作价要求。
【提示】
关于股权出资:
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情形: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关于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就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以***、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5)不按规定出资的责任
①股东出资的缴纳,即股东出资是否转移至公司所有。
②出资金额是否与股东认缴的金额相一致。主要是涉及评估作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