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决议
年月日通过)
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海安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注意到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
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
注意到本委员会以)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章,其使国际消
防安全系统规则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
业已审议了在其次会议上建议的规则的文本,
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章生效后, 规则将于
年月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规则的文本分发给
各缔约国政府;
进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政府。
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录
前言
第章通则
第章国际通岸接头
第章人员保护
第章灭火器
第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章抽烟探火系统
第章低位照明系统
第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章脱险通道布置
第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章惰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言
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
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年月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
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这以后,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正必须按照本公约第条所
制定的程序通过并使之生效。
第章通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
系统。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年月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
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定义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章所确定的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就本规则而言,在公约第章中所提供的定义也适用。
等效物和现代技术的使用
为了适应现代技术和消防安全系统的发展,主管机关可以批准非本规则规定的消防火安
全系统,只要其满足公约第章部分的要求。
有毒灭火剂的使用
所采用的灭火剂,主管机关认为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将发生一定数量有毒气体足
以危害人身者,不准使用。
第章国际通岸接头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表
材料和附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工作压力。其一
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接口。国际通岸接头
应与只承受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及只长度为、直径为的螺
栓只、直径为的螺帽和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章人员保护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消防员的装备
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套个人配备和具呼吸器。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
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
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油船配置的电安
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储气量应至少为,或具其他型式
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呼吸器所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救生绳
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的耐火救生绳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
时间为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
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呼吸器脱开。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一般要求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提供空气或氧气的装置,仅用于从有危险气体的舱室逃生
的目的,并且应为认可型的装置。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不得用于救火、进入缺氧空舱或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
着使用。在这些场合,应采用特别适合这种应用目的的自给式呼吸器。
定义
面罩系指设计成通过适当方式使之固定就位并把眼睛、鼻和嘴全部罩住的面
套。
头罩系指其能全部覆盖头部、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