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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办法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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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办法可行性分析.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7/8/24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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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P2P监管办法可行性分析
摘要: P2P网络借贷是近年兴起的一种互联网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模式。但是目前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有着很大的法律空白,缺乏监管部门的P2P平台业务将隐含很大的借贷风险,特别是日前又有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的报道。因此,通过对P2P平台借贷活动风险来源的分析,探索民间借贷的未来发展趋势,寻求有效解决措施。
关键词:P2P;监管办法;可行性;缺陷
基金项目: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A类项目“网络信贷平台监管的立法构建研究”成果之一
2015年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作为全社会期盼已久的P2P监管政策,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是公众并不能因此就放下心来,因为这份监管意见里其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首先,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中,出现了一个新概念“集中度限制”。但是这个概念究竟真正的意义是什么,并没有很清晰的表述。在《监管办法》里,认为“集中度限制”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的道德风险等”,比如《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规定P2P平台“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
这些规定的本意自然是好的,也是出于减少风险的目的,避免出借人的财产有大额损失,也符合P2P行业一直标榜的普惠金融的定位。但是整个《监管办法》里都没有明确提到“小额”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具体的金额数量、上限和最低额度等概念,都没有进行规定。当法无明文规定时,这个条文就形同虚设,反而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如果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又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而且在集中度的限制上,《监管办法》竟然把决定权交给了P2P平台,由平台自己来制定相关规则和限度,确定每个借款人的额度上限而没有像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制定颁发一个统一的行业调整规则,确立一个可靠的有力的监管制度。
那么《监管办法》究竟为什么不对“小额”进行一个具体的规定呢?这实际上也体现了监管者制定办法时的无奈,是现实缺陷与理想立法状态冲突下折中的产物。
比如对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个人20万元、单位100万元,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满足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就一定是非法集资,但达到了这一门槛,再满足其他一些情形或条件,就确实可能被按非法集资来处理。但是如果借鉴这一标准,以免P2P的融资超出“小额”的限制,却很可能发现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符合标准,它们的融资都大大超出了限度,总不能把所有的平台都封起来,让行业无法正常运行。
但是如果考虑到P2P行业的现实状况,把“小额”的限度抬高,那样又将与非法集资的标准相冲突,一旦发生P2P平台借贷行为越界成为非法集资时,所依据的不同标准将给司法裁判带来困扰,导致执法困难和监管部门的尴尬。
正是这些现实原因,使得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办法》时,既想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限定,又因为现实阻碍而难以确定具体标准,所以最终只能折中地制定一个概括的条文,只进行宏观的指导,而把具体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