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物权法看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摘要:占有脱离物在法律定义上涵盖了包括遗失物、盗赃物和遗忘物等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脱离自己身边的物品,但是从我国《物权法》相关条例可以看出,仅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不得不承认《物权法》相关条例在占有脱离物的规定适用对象上还存在些许瑕疵。本文通过《物权法》中对占有脱离物存在争议点出发,分析不同情况下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并对其提出了改进措施,旨在促进占有脱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物权法》中更加全面的体现。
关键词:物权法;脱离物;所有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86-02
我国《物权法》分别在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通知义务、返还义务,拾得人和公安部门的保管义务、损害赔偿责任、保管费用请求权等一一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较之前的法规相比较更为完善和准确。《物权法》第107条和第113条规定很明确区分了遗失物在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所有权归属和为被转让出去时的所有权归属,但我们从更深层次看其中的一些规定是否真正科学并且可行,还有待考究。我国近代法律上规定,将民众的所有物分为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主要是指通过出租、借用等具有主观意识的手段脱离对所有物的保管和占有,而占有脱离物则是指所有物占有者由于被盗窃、被遗忘等客观原因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占有脱离物不仅仅局限于盗赃物和遗失物这两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于占有脱离物的适用对象应该加上盗赃物、遗忘物等并对此作出相应解释。在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制度的法律法规十分简陋,也没有明确规定占有的法律定义和占有的权利定义,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内容过于薄弱。
一、物权法中对占有脱离物存在的争议
当前我国《物权法》中主要存在对其他例外占有脱离物的争议。《物权法》中主要针对的是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做出了详细说明,这也是《物权法》通过从我国近现代立法以来结合国家长期法律实践得出的保护制度,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指的是第三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所有权的占有,其本质是在于保护第三方可以通过法规在自己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能与所有区原始占有人进行辩证,充分保护了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第三方合法权益,判断占有脱离物是否为善意取得主要依靠第三方获取占有脱离物时的态度、占有脱离物的合法性和原所有物占有者的主观意识,基于这些标准,我国《物权法》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不再仅针对动产,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也制定了相应法规,但又因为合法性和原所有物占有者的主观意识,《物权法》对动产中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做了例外说明,并且回避了对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注明。《物权法》认为,原所有物占有者对于被盗窃、被抢劫所有物的追回主要依靠《刑法》《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在追回盗赃物过程中,《物权法》对于如何确保善意取得人的权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不做规定,这一观念受到了部分质疑,当第三方通过合理的价格接收了犯罪人所抢劫或是偷盗之物,这时候司法机关又将这些所有物追回的话,就难以解释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规,应该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盗赃物作为非主观原因的脱离物,限制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盗赃物的扩散,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物权法》的颁布并没有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