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怎样认定网络犯罪中的帮助犯.doc

格式:doc   大小:26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怎样认定网络犯罪中的帮助犯.doc

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7/8/24 文件大小: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怎样认定网络犯罪中的帮助犯.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怎样认定网络犯罪中的帮助犯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之行为是一种中性业务行为,无论是从客观行为出发,还是从主观故意出发,来限制中性业务行为成立帮助犯,皆存在一定的缺陷。破解这种难题,应当以帮助犯之因果关系和帮助故意为中心,探讨帮助犯的成立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网络中性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成立帮助犯的可能性。
【关键词】网络中性行为帮助犯帮助故意【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罪,这意味着对一些网络中性帮助行为实行了正犯化。因此,对于已实行正犯化以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中性业务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其它犯罪的帮助犯,又在什么范围内不受刑法的规制,是当前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
帮助犯成立要件的探讨
帮助犯是帮助实行犯实施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故意与帮助行为,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依此概念,要成立帮助犯,在客观上要有帮助行为,当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帮助行为与正犯之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是否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则要有帮助故意,仍须探讨的是提供助力者究竟对正犯的犯罪行为要认识到什么程度。
首先,分析帮助犯之因果关系。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可分别认定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刑法学对因果关系的考察是为了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能否将一个已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而归责的前提则是,首先要解决此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事实上或具有条件关系的原因。就属结果犯类型的正犯而言,通常认为得具有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才认为是实现了不法构成要件。只是就帮助犯的成立要件而言,是否要求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则存在争论。
德国的法律实务界通常认为,帮助犯的处罚不以该行为在具体个案中产生任何的实际效果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帮助行为只要有利于正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提升了法益侵害的风险就成立帮助犯。其理论基础在于帮助犯和正犯的处罚不同,如德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者,是帮助犯。”第2款规定:“对帮助犯的处罚参照正犯的处罚,并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
上述认为不需要因果关系的理论与我国刑法之规定并不相符,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是与主犯相对的概念,是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来划分的,而帮助犯与正犯则是依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来划分的,因此从犯与帮助犯并非是完全对应的关系,存在着在分工上属帮助犯却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依主犯来处罚的可能。因此,立足于因果共犯论的立场,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在于共犯行为通过正犯之行为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帮助犯在概念上及法律规定上仍以具有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为要件。
其次,分析帮助犯之帮助故意。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就帮助犯而言则只探讨帮助故意一种形态。因为,共犯的成立要求帮助犯与正犯之间要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过失的帮助行为与正犯之犯罪行为是不具有犯意联络的,从而过失形态并不在帮助犯的主观故意考察范围之内。就帮助故意而言,值得探讨